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相关问题的函

27.10.2015  17:13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相关问题的函

市旅游局:

最近,相关区县编制了一系列的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将相关自然保护区部分区域纳入了规划,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具体为:

一是《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严格限制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活动……加强对对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

三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111号)要求,“严格控制保护区内旅游接待设施建设,禁止建设休闲度假型产权酒店以及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设施和项目”。

四是环保部《关于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能否包含自然保护区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14〕152号)明确要求:“旅游度假区规划范围不应包含自然保护区,以免造成旅游度假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交叉重叠”。

为此,建议贵局在审查各区县旅游度假区规划时按照相关规定作出要求。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