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 预决算获批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开幕,会期4天。本次会议共18项议程,其中审议法规案10项,专项工作报告1项,人事任免4项,其他3项。在下午的分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拟对违法建筑造价10%以下罚款
据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为三审法规案,该条例将于9月29日进行表决,三审稿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具有两大变化:一是对临时建设加强管理,避免逾期不拆,形成违法建筑;二是明确了城乡规划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细化了违法建筑的查处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但彦铮说,三审稿调整了临时建设的适用范围,将原“承包、租赁土地上可以申请临时建设”改为“租赁的非农用地可以申请临时建设”。同时,明确了临时建设批准手续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但彦铮称,三审稿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按照临时建设的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只能申请延期一次,因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但彦铮说,设立城乡规划综合执法机构后,综合执法机构同样对在建违法建筑负有实施强行制止、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职责。因此,三审稿对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同时,增加了对相关违法建筑查处的内容。
比如,对未进入规划审批程序的违法建设,形成的违法建筑,属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负责查处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拆除、回填,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预决算获批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草案)》为三审法规案,该条例将于9月29日进行表决。但彦铮介绍,在二审稿的基础上,三审稿对预决算和审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等进行了细化。
按照条例,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预算、预算调整、决算报告及报表获得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政府预算、决算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公开到款;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
此外,还应当公开经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并对政府采购、重点支出绩效等事项作出说明。
除政府外,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在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获得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功能分类公开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并对机关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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