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9月1日施行 父母不教育孩子撤销监护人资格

30.05.2016  10:49

    上周五,《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生活技能、行为习惯和身心健康等教育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

  妇联副主席谢晓曦表示,每年5月第三周周一为我市家庭教育日。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条例规定,父母如果不能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定期团聚。

  条例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其所在单位应当支持。

  条例还规定,市、区县政府保障未成年子女在父母务工地就近入(托)学、参加考试、居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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