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加强时令果蔬采摘活动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渝农发〔2016〕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委属有关单位:
入春以来,草莓、樱桃、李、桃、梨、葡萄、西瓜等时令果蔬已经或者即将进入采收旺季。我市各地以赏花、采摘为主要形式的乡村休闲旅游发展迅猛,以采果节为载体的采摘品尝活动丰富多彩,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监管任务重。为强化监管,确保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采摘活动的质量安全风险特征
时令果蔬采摘期质量安全隐患突出表现如下: 一是 时令果蔬种植规模大、采收集中,又正值春耕大忙时节,质量安全监管容易造成疏漏; 二是 游客流量大,不少是中小学生集中出游,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果将极为严重; 三是 采摘活动组织形式发生变化,由过去的基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为主转变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自发组织为主,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四是 采摘活动具有现采现食的特点,极易出现农药安全间隔期未过而造成食用中毒。各地农业部门务必充分认识上述风险特征,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定义务,紧急行动起来,全面强化监管和服务。
二、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各地农业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依法按标生产、合理用药、科学施肥,严格控肥控药控添加剂,严格落实农药禁限用规定和安全间隔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督促、帮助和支持生产主体建立完善农产品自检制度。
三、依法履行农业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地要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监管、检测和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能作用,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果蔬采摘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 一是深入隐患排查。 要摸清辖区内所有蔬菜瓜果生产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基本情况,包括种植规模、品种、开园上市时间、投入品使用、生产档案、产品自检情况,摸清采摘活动的组织形式、游客规模、质量安全应急措施等。要全面深入对果蔬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执法检查,排查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重点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二是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 要对辖区内所有果蔬生产单位在采摘前实施全覆盖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并根据不同果蔬的生产特点,科学确定采摘期间的监测频率,定期监测。对果蔬规模集中的农户分散种植区域,要建立风险监测点适时监测。要围绕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跟进开展针对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抽查,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法依规处罚,及时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主体。制定并落实时令果蔬采摘活动开采、开园前的报告和检测制度,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一律不得开园采摘和上市销售。采摘活动期间,农业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对果蔬成熟期未到或未经检测的地块的安全防范,防止游客误采误食。 三是要强化农业投入品的源头监管。 加强对农药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防高毒禁限农药流向果蔬生产单位。 四是强化宣传和指导。 要通过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安全生产技术明白纸、树立警示牌、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种植户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生产经营者的自律意识;重点加强禁限农药、安全间隔期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培训和指导;要采取措施,做好对游客农产品安全消费的宣传和引导,加强与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采摘活动组织者的沟通,重点强化对集中出游中小学生的安全消费教育。 五是试点推行产地农产品质量合格承诺制度。 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行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5〕292号)要求,将符合试行范围的果蔬生产经营单位纳入试点范围,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出具农产品产地质量合格证明。 六是做好应急处置。 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市农委《突发事件风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渝农办发〔2015〕78号)要求,将采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登记范围,做好风险评估,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食品药监、卫生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对突发问题,做好第一时间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努力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法律赋予各级农业部门的职责。各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守土有责、党政同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高度重视对时令果蔬采摘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并落实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行业管理、检验检测、技术推广和行政执法等单位的职能作用,细化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落实各项保障,抓紧组织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公开标志:主动公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