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信片擅用《磁器口更夫》 法院判停用登报道歉赔钱
如果你去过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在主街通往江边最后一个路口,会看见一位憨态可掬的更夫——这是当代知名陶艺雕塑家何跃为磁器口古镇创作的一件铸铜雕塑,叫《磁器口更夫》。有单位将它印在明信片上,最终惹上官司。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市高法院昨日发布2016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名列其中。
磁器口更夫雕塑成主角
2005年,何跃创作了一件约46厘米高的陶艺作品《更夫》,就是《磁器口更夫》的原型。2009年,何跃应磁器口古镇管委会邀请,对该作品进行放大再创作,最终完成了这件约1.7米高的铸铜雕塑《磁器口更夫》。更夫左手举着灯笼,下面吊着一面锣,右手举着锣槌,就像正在打更报时。
何跃在2015年11月发现,自己这件作品被印上明信片公开出售,未对作者署名,他本人也不知情。于是,他将明信片发布方——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告上法院。2015年11月,渝中区法院受理了该案。
广告邮资明信片属商业使用
何跃诉称,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发行名为《民俗遗韵》的广告邮资明信片,擅自使用了磁器口更夫雕塑照片。经查,该明信片每张4元,共印制了1000张。何跃认为,此举侵犯了他对《磁器口更夫》雕塑享有的署名权与复制权,要求重庆邮政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经济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明信片所载磁器口更夫雕塑全身正面照,该照片主体是雕塑本身,也是该明信片所要表达的民俗遗韵这一主题最主要的载体。所以, 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对涉案雕塑的使用属于显著的、突出的使用。
渝中区法院认为,广告邮资明信片是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应当取得室外公共场所艺术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院判停用登报道歉赔6000元
按照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摄影,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院认为,重庆邮政广告公司在发布涉案明信片时未予署名,且未有不便指明作者名称的情形,侵犯了权利人的署名权。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重庆邮政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相关广告邮资明信片,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对原告何跃的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
拍摄使用公共雕塑不一定都侵权
市高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李佳称,对陈列在室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雕塑作品进行临摹、拍摄或摄影后,如需再行使用,应以合理方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将拍摄的雕塑作品以突出、显著方式印制在对外销售明信片上,使得明信片的主要内容为雕塑作品本身,而非雕塑作品所在的公共场所,此种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著作权人以相同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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