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确购商业健康险个税优惠试点方案
07.08.2015 11:00
本文来源: 财政厅
今年5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以特急的形式,下发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计划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工作,其中重庆、北京、上海、天津四个直辖市在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政策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进一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
健康保障人人需要,既是民生工程,也是世界性难题,将商业健康保险融入社会保障体系,并采取税收优惠的形式加以撬动,必将带动整个保险业的深化改革,为百姓带来新的福祉。
本文来源: 财政厅
07.08.201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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