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批捕?检察院开坝坝会 数十名村民一起来讨论

12.12.2016  03:38

巴南区检察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 本报记者 雷键 摄

  时间:12月6日15时

  地点:巴南区丰盛镇十全场院坝

  案件:犯罪嫌疑人黄某涉嫌盗窃罪一案

  争议焦点:犯罪嫌疑人黄某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对黄某的事实条件、刑罚条件、社会危险性进行公开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

  昨天,巴南区丰盛镇一处院坝里,数十名村民讨论一起发生在他们身边的事。

  这是一场由巴南区检察院主办的逮捕案件公开审查听证会。据检察官介绍,今年10月22日,21岁的黄某利用帮年过八旬的被害人李某某配钥匙之机,私留一把钥匙,用开锁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位于巴南区丰盛石家村的家中,盗窃现金2000元。29日,黄某与窦某某(已被监视居住)共谋后,窦某某望风,黄某开锁再次进入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400元,后窦某某分得赃款400元,黄某分得赃款2000元。

  11月7日,黄某因涉嫌盗窃被巴南警方刑事拘留。

   有人赞成批捕,有人反对

  按照最高检部署,12月6日,我市三级检察机关联动开展“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昨天下午,针对黄某是否被批捕,听证会上各方一一发言,表达自己的看法。

   公安机关认为有逮捕必要

  巴南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晓梅: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涉嫌盗窃罪。按照该条规定,入户盗窃的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现公安机关就黄某涉嫌盗窃罪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彭明凯:黄某对作案供认不讳。而受害者是五保户,无亲无故家庭贫困。根据相关规定,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此外,他将偷盗的钱用于吃穿挥霍,综上所述有逮捕必要。

  辩护律师王瑞勇:不应对黄某执行逮捕。首先,黄某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案情。其次,黄某的家庭条件特殊,本身也有轻度智力障碍,社会危害较小。

  嫌疑人黄某的姐姐:黄某五岁才会走路,去读书时老师也不收留他,说他连1到10都数不清。三年前爸爸得了癌症,无钱医治去世。我希望能够给他一个机会,不要逮捕他,让他能够重新做人。我愿意对黄某盗取钱款进行分担和赔偿,也愿意加强看管。

   被害人同意达成谅解

  被害人代理律师霍克洪:黄某是有预谋的犯罪,主观恶性较深,情节较重。黄某不仅不同情尊重孤寡老人,反而实施盗窃4400元。我们认为黄某可以判处有期徒刑,如果不逮捕,就有可能逃跑,因此有逮捕必要。

  被害人李某某亲属:黄某长期来李某某家里要吃的,李某某对他也很好。老人攒点钱不容易,黄某判不判刑无所谓,但钱必须全部要回来,目前已经追回了901元,我也愿意达成谅解。

  村居工作人员赵娜:黄某的事情希望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我从村里了解到黄某智力有问题,以前他也没有违纪违法过。

  村民代表夏长明:我是黄某的邻居,他的家里确实困难,他的母亲也有些智力问题,希望能够对黄某宽大处理。

   人民监督员观点不一样

  人民监督员彭琼:李某某作为孤寡老人,应该得到邻居们的关怀。黄某由于智力存在问题,可能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认识不够。我建议逮捕,但应该从轻处罚。

  人民监督员刘刚:我不赞成逮捕,黄某是初犯,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父亲过世了,如今只有母亲和姐姐,作为家里的男人,他是这个家的支柱,希望给他一个机会。

  巴南区检察院检察官李晓梅:所有方面的意见我们已经记录在案,届时检察院将综合各方意见,针对黄某涉嫌盗窃作出是否逮捕的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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