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
7月24日,记者从“市人民检察院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市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高服务民营经济的针对性、实效性,更好地满足民营企业的司法需求,近日,市检察院出台了《保障和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5条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这15条工作意见,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提出指导,解决认识分歧,统一司法尺度。”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潘祥均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针对易发多发的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意见》要求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潘祥均说,对那些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民营企业财产,侵蚀民营企业利益的内部“蛀虫”要严厉打击。尤其要突出打击收受对方商业贿赂,勾结对方抬高进价,压低售价,吃里扒外,损害民营企业的“内鬼”。
对此,《意见》提出,要以解决企业内部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立案难”,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为重点,加强立案监督,着力纠正该立案不立案,不该立案乱立案,以及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
建立健全容错机制
助推民营企业解决“创新难”
潘祥均介绍,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风险高,对此,《意见》强调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创新创业中涉嫌犯罪的案件。
“我们要求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对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动的容错机制,防止片面理解法律,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助推解决‘创新难’。”潘祥均举例说,如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违法论处;违反有关规定,但尚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业态、新模式,罪与非罪界限不明的,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要依法慎处
潘祥均说,当前,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面临转型升级、经营困难等压力。为此,《意见》强调依法慎重处理民营企业融资类刑事案件。
“我们坚持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手段,能够通过民事、行政手段解决的,不动用刑事手段。”潘祥均说,《意见》要求,要特别要防止将因政策调整、市场风险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资金链断裂等经营困难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认定为犯罪。
“所以,针对这类案件,我们将综合考虑目的动机、发案原因、严重程度、社会危害大小、案发后表现等因素,作出妥善处理,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不起诉。”潘祥均说。
减少司法办案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我们在司法办案中,可能会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潘祥均告诉重庆日报记者,针对这种情况,《意见》提出要求,要依法准确适用强制措施,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提高办案质效。
潘祥均举例说:“比如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我们将依法快捕快诉,防止因办案时间过长影响民营企业上市、筹资、合作等生产经营活动。”
再如,对民营企业主以及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涉嫌犯罪被逮捕的,逐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确保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同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针对合同纠纷、劳动争议频发,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争议不断的问题,《意见》强调,要依法妥善办理民事行政纠纷监督案件。”潘祥均说,以后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正确处理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既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支持民营企业依法管理。
对于合同纠纷,要严格把握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裁判,保障民营企业的意思自治和交易的稳定性。
而对于因招商引资产生纠纷的行政案件,要推动行政机关诚信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减少“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确保民营企业与行政机关同受法律保护和约束。
减少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现象
民营企业打官司,会出现官司赢了,却遇到对方是“老赖”,拿不到钱的情况。
“我们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我们将加大对执行的监督力度。”潘祥均说,《意见》明确提出,要重点监督纠正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被执行人、无法定事由超长时间查封等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因司法人员怠于履行职责致使被申请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造成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长期无法实现的违法情形,推动解决“执行难”,减少民营企业“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记者 黄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