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判决 请人代考者被处罚金1000元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沙坪坝区一女考生请闺蜜来替考被现场抓获。这是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请人或代替他人参加国家考试纳入刑法追责后,重庆首例替考入刑案。4月20日,沙坪坝区法院判决,请人替考的马某涉代替考试罪,被单处罚金1000元。
在今年1月举行的全国成人自考中,沙坪坝区一所高校考场内的监考老师发现,在政治经济学考试中,一名女考生的证件照片和她本人相貌有出入,且考生神情紧张,始终不敢抬头。两次询问后,考生很快承认自己是替考者,随后警方控制了该考生。
据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刘某和被替者马某是好朋友,28岁的马某报了全国成人自考,其他科目都已顺利通过,但只有政治经济学这一科目,考了两次都失败了,于是马某请求闺蜜刘某帮忙替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了。她认为这是朋友之间的帮忙,两人也没有提过任何酬劳。
本案中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某和马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鉴于刘某作案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也有自首的情节。沙坪坝区检察院对替考者刘某做微罪不诉处理,但对请人替考的马某,依法提起了公诉。4月20日,马某因涉代替考试罪成立,被沙坪坝区法院单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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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替考入刑
检察官介绍,去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代替考试罪,即在原刑法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第一款规定的考试”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成人自考属于此类考试。本案中,马某属于“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刘某属于“代替他人”考试,两人都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条件。
枪手为何微罪不诉
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替考行为的发起者是马某,刘某仍是在校学生,属于初犯,也没有因为替考收取马某费用,并不是典型的职业枪手。同时,刘某进入考场不久即交待了自己的替考行为,具有自首情节。综合以上因素,刘某既不是本案的主犯,也不是职业枪手,同时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作微罪不诉处理。
记者 唐中明 见习记者 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