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作办案有什么优势?央视对重庆市纪委监委等的做法进行了报道
央视新闻客户端消息,今年,随着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纪委监委共同开展审查调查的协作办案模式,成为推动重点领域反腐败治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仅上半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8起案件中,就有7起是采取协作办案模式开展的。
推动协作办案模式 破解派驻机构监督难
今年8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国家信息中心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马忠玉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在通报中可以发现,这起案件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和北京市纪委监委共同进行审查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审查调查,这是当前派驻机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主要工作方式。在监察体制改革之初,由于监督范围扩大,监督对象增加,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受限于人员配置、办案经验、业务水平等因素,对那些工作地点或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但是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公职人员存在一定的监督难点。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 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主要是一些垂直的系统的一些部门,或者是像国有企业,这些他们的员工在地方,党的组织关系是在地方。但是他们的主管部门可能就在北京。地方上在办案或者是监督的过程中,发现这些干部有违纪违法的现象,但是没有这个权力去监管。他的主管部门又太远,对于基层这些员工的违纪违法现象又看不见。
为了破解监督难题,2018年6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派驻机构进行改革,依法设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并逐步加强派驻监督力量。2018年10月18日,中国恒天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杰“落马”,对他开展审查调查的消息,就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和北京市纪委监委共同发布,这也是协作办案模式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协作办案 实现监督力量优势互补
那么协作办案模式在具体案件查办过程中,有怎样的优势呢?
专家表示,通过协作办案模式,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专业监督力量和地方纪委监委的地域监督优势整合在了一起,实现了优势互补。 比如,在对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市分行原副行长谢明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查调查过程中,由于谢明的干部管理权限在中国工商银行,但是他长期在重庆任职,主要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发生在重庆,对他的审查调查就是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和重庆市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发挥各自专长和优势,迅速查办。
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十三审查调查室主任 杨波: 派驻纪检监察组了解驻在单位、熟悉行业特点、具备专业知识,地方纪委监委掌握政治生态、了解社情民情、使用措施便利。双方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条块结合、各有侧重,形成监督合力,全面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据了解,协作办案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模式:第一种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成立联合审查调查组,共同开展审查调查;第二种是派驻纪检监察组初核发现明确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移交地方纪委监委开展具体审查调查;第三种则是派驻纪检监察组独立完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后,交地方纪委监委履行案件审理、移送起诉等法定工作程序。
拓展协作办案 为反腐败提质增效
随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协作办案模式也逐步推开,不仅仅是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纪委监委之间进行协作,而是覆盖了所有纪检监察机构,为反腐败提质增效。
2019年1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的协作配合机制,细化简化了商请协作路径和办理程序等内容。这份指导意见透露出,协作办案模式已经可以在所有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之间展开,包括中管企业和中管高校的纪检监察机构,比如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分公司原总工程师朱天寿的审查调查,就是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和陕西省纪委监委联合开展,属于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和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办案。
实际上,协作办案模式在具体实践中,还推动了金融、工程、能源等重点行业领域的治理。以金融领域为例,前段时间接连“落马”的国开行湖北省分行原副行长杨德高、原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张安顺、原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局长薛纪宁等人都是通过协作办案模式进行查处的。金融系统也在反腐败过程中,不断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比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就协助组织银保监会人事部门制定《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干部交流工作办法》,在坚决落实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交流回避的同时,推动银保监会党委逐局逐人分析,对长期担任“二把手”的班子成员及时交流回避。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毛昭晖: 在面对我们当前监督力量不足、监察对象不断在扩大的情况下,协同办案模式,实际上可以调动我们所有的办案力量,地方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力量,派驻机构专业性的办案力量,包括我们所说的相关的职能部门,实现了监督资源的有效整合,形成我们所说的整体性的、集团性的监督。
回应社会关注 规范涉案财物监管
除了对公职人员加强监督,在违纪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涉案财物如何追缴、怎么管理、怎样处置同样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社会也普遍关注。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涉案财物的管理处置也逐步规范。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涉案财物要履行严格的追缴程序,对将要查封、扣押、冻结的物品,认真分析其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确保合法规范。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 在整个办案的过程中,涉案款物的管理就是要挽回国家集体损失。同时对于这个当事人来说,哪怕他是一个腐败分子,哪怕是个犯罪嫌疑人,他的合法权益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也都要保护和尊重。
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各项措施的审批权限、办理程序、文书格式等进行了严格规范。为了确保涉案财物保管安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健全完善了涉案财物管理机制,要求开设涉案款专用账户,专人负责,即时核对,定期上缴,日清月结;涉案物品保管设立专门场所,逐件查验拍照登记,全要素规范化记录物品信息 ,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分库房、分类别、分案件妥善保管。确保涉案财物来源清晰、去向明了、轨迹可查、全程监控。
中国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秘书长 蒋来用: 涉案款物的管理现在是越来越规范,这个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内控的重要内容,就是要防止办案的人员从中利用职权可能做一些小动作,也有利于规范办案,提高整个纪检监察工作的质量。
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置的问题,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原则是: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相关财物一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系违纪违法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对于经调查不属于涉案财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毛昭晖: 对涉案款物的加强管理,加强监督,是整个反腐败流程或者办案流程中最后一公里,回应了社会民众的这种呼声,就是违法违纪所有的款物,我们要一分不漏地把它追讨回来。通过这种方式来起到对腐败分子的威慑和打击,也提振了我们纪检监察机关的公信力。
原标题:深化监察体制改革 为反腐败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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