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本月起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

07.02.2017  09:10

    记者2月6日从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了解到,近日,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市银监局、市金融办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通知》(下称《通知》)。按照要求,从本月起,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预售商品房也不得用于抵押,此前与《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也将停止执行。

 

    《通知》的具体规定有四点。一是抵押房地产不得用于预售。按照规定,开发企业依法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房屋及所占土地不得抵押。同时,预售商品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注销抵押权登记,注销抵押权的土地面积应大于该建筑物对应的土地面积。

 

    二是预售商品房不得用于抵押。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按照预售许可内容对外进行销售,不能将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房屋用于抵押融资。同时,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开发企业用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是规范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通知》要求,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只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地合一图、房屋测绘报告、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各登记机构不得把取得预售许可作为抵押融资前置条件,相关金融机构也不得要求在抵押融资时提供预售许可证。

 

    四是做好土地抵押转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衔接工作。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可在不注销原抵押权的情况下,申请变更为已建成房屋连同所占用土地的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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