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错之间:从检察机关对刘虎吴英父亲两案不起诉说起
最近一段时间,检察机关的两件存疑不起诉案件引起了媒体和网络舆论的关注。9月1日,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吴英父亲吴永正及代理人蔺文财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决定对吴永正、蔺文财不起诉。10天后,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刘虎涉嫌诽谤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证据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依法决定对刘虎不起诉。连续两件因网络言论涉嫌犯罪的案件被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起诉,说明检察机关审查网络热点案件时坚持依 法、严谨、公正、客观的态度,说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法治环境的改善。但是,在诸多网络议论中,也可以看到两种误解比较广泛。
其一是对存疑不起诉的误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不起诉主要有3种,一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造成危害后果,但从法律上并不构成犯罪的,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称之为“法定不起诉”。
二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称之为“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
三是经过二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称为“存疑不起诉”。根据媒体报道看,刘虎案和吴永 正、蔺文财案都属于第三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也就是说,因为证明刘虎和吴永正、蔺文财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条件,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和不构成犯罪的“法定不起诉”是有着原则区别的。对于“存疑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新的证 据,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再提起公诉。
其二是对罪与错的误解。
刑法是对公民行为的最低规范,触犯了刑法就是犯罪行为,就要处以刑罚。在刑法规范之外,还有社会管理法律规范,以及各种各类职业的规范和道德规范。所 以,即便某一个行为不构成犯罪,也未必见得就值得歌颂,理所应当。曾经有过这样一件往事,一位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受贿的市长,因为收受钱财后未利用职权为 他人谋利,被法院宣告无罪。判决后,他要求检察院为他恢复名誉,要求党委给他官复原职。这个要求当然被拒绝了,因为他收受钱财的行为证据确凿,只是没有证 据证明他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所以即便无罪,也是有错,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样的道理,检察机关对刘虎案和吴永正、蔺文财案作出的“存疑不起诉”结论说明, 他们只是不能认定为犯罪,而不是毫无过错。当然,检察机关只有权对是否起诉作出决定,而无权对公民的过错进行判断和处罚。这些过错有的需要通过其他规范来处理,有些过错则需要公民道德来判断。总之,我们对任何一个行为的判断必须实事求是。无罪并非无错,有错并非有罪。搞清楚罪与错的关系,才能准确判断一个 行为的性质,既不把一般过错当犯罪处理,也不把犯罪降格为错误处理,更不是一旦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就意味着当事人完美无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