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 进一步简政放权 规范河道治理

28.05.2015  11:09
          河流堪称陆地的血脉,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意义重大。5月27日,《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对我市河道的规划、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并结合行政审批改革,将部分该下放的权力,在相关规定中进行了明确。
建立河道的规划和巡查制度
      我市河道较多,据统计,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就有510条,市内河道总长16877公里,保护难度较大。
      现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受上位法变化、实际情况改变的影响,条例对河道保护、治理、利用规范相对落后。
      因此,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河道的管理、规划。修订草案提出,建立河道规划制度,规定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河道调查和评价,在此基础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河道保护利用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为了加强河道的保护,修订草案对河道内工程设施维护、护岸林营造、河道保洁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外,还提出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巡查制度,定期开展河道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重大问题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在河道的利用管理上,修订草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河道采砂、河道内临时性活动、建设湿地生态公园等分类作了规定,提出了相应的限制条件和利用规范。
      特别是对经批准利用河道资源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了有偿使用制度。例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要按规定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
      进一步简政放权
      市人大农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进一步体现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首先,将河道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精简和下放。例如,除跨区县(自治县)的涉河建设项目由市里审批外,其余涉河建设项目下放区县(自治县)审批。河道采砂许可权也被下放,修订草案明确,在长江干流河道采砂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在其他河道采砂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涉河建设项目的验收、河道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权也下放区县(自治县)。
      市人大农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草案简政放权后,进一步理顺了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河道管理职能,有利于河道科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