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06.08.2020  07:14

重庆日报消息,《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7月30日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副主任黎对《条例》进行解读时介绍,《条例》对用人单位作出了多条禁止性规定,以保障求职者权益,例如,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黎藜介绍,《条例》在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基础上,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人力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人力资源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黎藜说,《条例》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积极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二是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各方主体,三是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记者注意到,《条例》不仅重申了上位法关于建立人力资源流动配置机制,还回应了我市基层的现实需要,特别规定“鼓励和支持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为了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还对求职者、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管部门等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黎藜介绍,从求职者角度来看,《条例》要求求职者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相关信息,配合核实信息的真实性。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条例》则作出了相对求职者更多的禁止性规定,例如,要求用人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不得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求职者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押金、保证金、风险金等财物。

此外,《条例》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庆日报记者 颜若雯

原标题:《重庆市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不得以担保名义向求职者收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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