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
切实做好2015年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林业局,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区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切实抓好我市2015年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林场发〔2014〕76号)、《重庆市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4〕103号)和《重庆市林业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渝林办〔2014〕35号)规定,参照国务院《2014年度省(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的通知》和《2014年度省(区、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绩效考核办法》,市林业局决定2015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政执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一并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到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
林木种苗是民生林业发展和生态林业建设的基础,是林业工程建设的重要保障,是巩固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发展农村经济、增加林农收入的重要资源。林木新品种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对于促进林业高新高效发展,提高区域和单位的核心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种苗质量关乎林业建设的成效。当前,我市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等现象,以及可能存在侵犯使用林木新品种的情况,这些都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依法严加打击。为此,要求各区县各单位务必提高对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并进一步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林农依法治种、依法兴种、依法使用新品种的意识,进一步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维护林木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突出抓好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为依据,本着建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和依法使用植物新品种为目标,全面开展林木种苗和林木新品种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2015年突出以下重点:
(一)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行为;
(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
(三)虚假林木种苗广告行为;
(四)违反油茶良种壮苗生产“四定三清楚”行为;
(五)盗用、仿冒授权林木新品种行为;
(六)林木种苗和植物新品种档案建立、完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明确主要工作步骤
我市2015年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执法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5年1-2月)。本阶段重点任务是:市、区县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区县要成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作好开展执法工作的各项准备;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贯彻《种子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法规。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2-7月)。本阶段重点任务是:各区县各单位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要求,开展全面、系统的自行检查和自行整改,并进行建档统表,形成系统的自查整改材料。其中,要自查整改档案不完善的突出问题,要按照《种子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木种子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林造〔2011〕49号)等规定建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三)执法查处阶段(2015年8-11月)。市、区县将分情况、分阶段开展执法工作。
1.区县执法查处阶段(2015年9-10月)。各区县要整合林木种苗、造林、森林公安、森林植物检疫等机构的力量,根据市局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大力开展执法工作。
⑴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为。在对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摸底的基础上,弄清苗木品种、来源,对品种不清的聘请专家和林业司法鉴定机构予以确认,对责任人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⑵查处乱引滥繁林木种苗行为。重点针对经济林树种尤其是油茶种苗进行检查。经济林种苗重点检查种子(或者穗条)来源、“一签两证”(标签、种子合格证和检疫证)、外调种子(或者穗条)是否报本区县林业局批准等。油茶种子(或者穗条)重点检查是否做到“四定三清楚”,即实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做到品种清楚、种源清楚、苗木销售清楚。
⑶查处未经审定先行推广应用品种行为。各区县要按照《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先行经营、推广的林木品种进行查处。将严查品种来源、合格证、良种证、检疫证、标签等。
⑷查处侵犯林木新品种权行为。对未经林木新品种权人授权许可而盗用、冒用授权林木新品种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⑸查处林木种苗档案不规范行为。对于没有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全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相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未能限期整改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2.市林业局执法查处阶段(2015年9-11月)。市林业局将根据各区县、各单位执法查处情况,经过综合研究后,选择在全市范围涉案案值高、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重大典型案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另定)。
(四)总结通报阶段(2015年11月)
1.区县总结报送材料阶段(2015年11月)。各区县林业局应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将报告主送市林业局、抄送市林木种苗站。市林木种苗站联系电话61967600,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总结内容应当包括全年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工作的总体成效、主要措施、典型案件查处、主要不足和下步工作意见、主要建议等。
2.市林业局抽查总结阶段(2015年10-12月)。市林业局将对各区县开展执法工作情况进行集中抽查,并结合区县年度总结,对各区县执行效果开展综合评价和作出通报。
四、认真落实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工作。这是国务院和市政府每年统一组织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的一项重要指令性工作。为此,市林业局成立了以杜士才总工程师为组长,有局办公室、计财处、造林处、科技处、政策法规处、森林公安局、驻局监察室、市林木种苗站、市森防站、市林科院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协调这项工作;具体日常事务工作由市林木种苗站承担,有关具体协调由科技处、造林处和市林木种苗站及李辉乾、向国伟、袁德坤、陈敏、陈端等同志负责。在此,要求各区县要有强有力的组织协调班子,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认真扎实推进执法工作。
(二)加大宣传。各区县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和监督。同时,对大案要案进行曝光,跟踪报道,督促整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执法行动的顺利开展。为此,市里将根据《重庆市林业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工作实施细则》(渝林办〔2014〕35号),加大对重大典型案件行政执法查处的信息公开力度,以震慑违法行为。
(三)严格执法。各地要严格按照步骤和要求开展执法查处工作,既要敢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森林公安、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机构要通力配合,协同作战,强化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四)报送信息。各区县要切实做好执法查处信息的报送工作。各区县执法工作信息上报采用“逢案必报”的信息报告形式,重点反映执法行动工作进展、执法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工作建议等。此外,每月7日前按统一格式(详见附件1、2)及时报送本区县案件情况及案件信息公示情况(电话:61967600,邮箱[email protected])。
(五)公开信箱。各区县要设立公开的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执法工作的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建立举报登记及案件查处反馈制度。为此,市林业局举报电话61967600(传真)、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 重庆市2015年林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2. 重庆市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政案件统计表
重庆市林业局
2015年2月2日
附件1 | |||||||
重庆市2015年林业部门查办案件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填报时间: | ||||||
案件类别 | 立案数(件)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捣毁窝点(个) | 案件信息公开(件) | ||
件数 | 金额(万元) | 件数 | 金额(万元) | ||||
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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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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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数据按月统计,每月7日前报送当年1月至上月底的累积数据;2.“案件信息公开”情况作文字说明。 |
附件2 | |||||||||||||||||||||||
重庆市林业植物新品种侵权假冒行政案件统计表 | |||||||||||||||||||||||
填报单位: | 统计期限: | ||||||||||||||||||||||
案件名称 | 代码 | 案件发生情况(起) | 案件查 处总数 (起) | 查处率(%) | 侵权情况 | 案件处理情况 | 备注 | ||||||||||||||||
| 发生总数 | 按行为主体划分 | 林地 (公顷) | 苗圃 (公顷) | 林木 (立方米) | 竹子 (万根) | 种子 (公斤) | 幼树或苗木或繁殖材料 (万株) | 没收非 法所得 (万元) | 罚款 (万元) | 赔偿损失 (万元) | 没收木材 (立方米) | 没收种子 (公斤) | 没收苗木 (万株) | 行政处罚 (人次) | ||||||||
| 政府 | 企业 | 公民 | 其他组织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合 计: | 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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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生产 |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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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销售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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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冒授权品种销售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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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品种侵权行为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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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 | 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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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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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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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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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部门负责人: |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
抄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科技发展中心;市双打办;市林业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重庆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5年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