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品标签标识请多留个心眼 消费者遇标签虚假、瑕疵可起诉维权

15.03.2016  10:43

    新华网重庆3月14日电(赵紫东) 购买商品时看货品标签标注信息是不少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的重要因素。消费者购买进口商品无标签该怎么办?消费者又因哪种标签瑕疵问题可进行维权?14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涉及商品标签瑕疵赔偿责任纠纷发布了10大典型案例,帮助市民依法维权。

    案例一: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法院:商场10倍赔偿

    2015年5月,刘某某在重庆某百货商场消费588元购得六瓶进口商品“XXX无醇含气复合果汁饮料”,均无中文标识。

    随后,刘某某以该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商场给予10倍价款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举示的商品、购物小票和发票可以证明其所购的六瓶饮料无中文标签,该百货商场未举示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所购商品在出售时贴有中文标签,应认定刘某某的主张成立。

    法院认为,该百货商场销售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的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情形,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人民法院遂判决该百货商场向刘某某赔偿5880元。

    案例二:特殊化妆品未标注批准文号和生产日期

    法院:商场赔偿500元

    2014年7月,强某在某超市购买了某品牌的祛斑美白面贴膜6袋,共计支付34.80元。该贴膜的包装上标明了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

    随后,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超市公司退还货款34.80元并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法院认为,该超市销售给强某的面贴膜属于特殊化妆品,面贴膜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和批准文号,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人民法院遂判令该超市退还强某货款34.80元,并赔偿500元。

    案例三:复原果汁和非复原果汁分不清?

    法院:复原果汁可标“果汁”或“100%果汁

    2013年12月,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250ML装的橙汁96瓶及1ML装的24盒,共计719.16元。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水、浓缩橙汁;产品标准号:GB/T21731”等内容。

    随即,张某以该橙汁未标注“复原果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退还货款,并给予5倍价款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饮料通则》对果汁类产品的标签规定中并未规定复原果汁必须标明。故对于复原果汁,生产者未在此类果汁的包装上标注“复原果汁”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示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不属于“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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