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6.02.2016  17:15
        重庆市档案局                文件 重庆市民政局 渝档发〔2016〕2号

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 民政部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民政局,万盛经开区档案局、民政局:
      现将《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民政部令第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社区档案工作中,档案部门侧重业务指导,民政部门侧重统筹协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督指导。档案、民政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工合作,共同抓好社区档案工作。
      二、档案、民政部门要共同抓好《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统一标准,推进社区档案规范化建设。
      三、社区档案以社区为立档单位,一个社区的全部档案为一个档案全宗。全宗名称由街道(乡镇)名称加社区名称组成。
      四、社区档案整理应当符合有关业务规范要求:
      文书档案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15)及我市实施细则整理,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分类,同一问题中按永久、30年、10年分别排列,从“1”开始编制件号。
      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和我市实施细则整理。会计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按照下表执行:

会计材料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1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报表及分析报告

 

(1)年度的

永久

(2)半年的、季度的、月的

10年

2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类总账、明细账、分类账,现金出纳账、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其他辅助账

30年

3

本社区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等账簿

30年

4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各种会计凭证

30年

5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会计移交清册

30年

6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7

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余额调节表、对账单

10年

      科技档案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整理。
      音像档案按照《重庆市音像档案收集整理的一般要求(试行)》(渝档发〔2015〕13号)整理。社区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影片、光盘纳入音像档案管理。
      实物档案按照年度-载体形式-时间(获取时间)分类排列,按照“全宗号—SW(实物档案代码)—件号”格式编制档号,件号是指按照实物档案分类排列顺序跨年度编制的流水号。具体整理方法及要求参见《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渝档发〔2015〕10号)。
      其他档案按照国家和市相关档案业务文件整理。
      五、社区调整、合并、撤销时,应当将档案及时移交给有关社区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室,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妥善保存。
六、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民政局2008年12月1日印发的《重庆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市档案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6年1月25日

 

 

国家档案局    令 民政部 第 11 号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0月12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2015年9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档案局局长 李明华
民政部部长 李立国
2015年11月23日

城市社区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档案(以下简称社区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档案,是指城市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社区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区各类组织)和居民在社区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促进档案工作与社区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区档案工作经费从社区的办公经费中列支,并应当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管理本社区各类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综合档案室。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知识培训,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在离职前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七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本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整理和移交工作。
      第八条  社区档案由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  社区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可以分为文书类、科技类、会计类等三个大类,具体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参照本办法附件。
      第十条  社区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齐全、完整、排列有序;装订结实、整齐;备考表填写真实、清楚;归档文件目录或者卷内文件目录明晰、准确;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者复印件的,应当图文清晰;
      (三)归档时间:
      文书材料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
      科技文件材料在科技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归档;
      会计材料由会计部门在会计年度终了后保管1年,于次年3月底前归档;
      声像材料在活动结束或者办理完毕后随时归档;
      实物材料及时归档;
      电子文件按照《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和《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38)的要求整理。
      第十一条  社区档案按照下列规则进行分类编号:
      (一)文书档案按照年度——问题(社区党建、居民自治、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区治安等)进行分类,参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以件为单位,按年度——问题——保管期限排列编号;
      (二)科技档案中的基建档案按照工程项目分类整理,按照项目——时间排列编号;设备仪器档案按照型号分类整理,按照型号——时间排列编号;
      (三)会计档案按照年度——类别(报表、账簿、凭证、其他)分类整理并排列编号。
      第十二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专室或者专柜保管档案,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磁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及其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安全检查记录;如有破损、霉变、虫蛀、褪色等现象时,应当及时修补、复制或者进行其他技术处理。
      对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要定期检查信息记录的安全性,确保档案可读可用;有条件的地方要及时对声像档案进行数字化转化,以利于长期使用。
      第十四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和移出、保管数量、借阅和利用效果、销毁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统计。
      第十五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档案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利用档案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及时做好利用效果登记。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检查归还档案,如发现有短缺、涂改、污损情况,要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十六条  社区应当组织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对已到期档案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小组由社区档案管理人员和形成档案的组织的人员(或者居民代表)组成,鉴定后应当形成档案鉴定报告。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清点核对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经过必要的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销毁。
      禁止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清册应当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社区档案应当依法保持齐全完整,不得随意将社区档案拆散、重新组合。
      第十八条  社区综合档案室或者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和居民利用需求,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展档案编研工作。
      第十九条  社区档案管理应当积极采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档案的保管、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档案有损毁、丢失以及出卖、涂改、伪造、泄密等情况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商同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城市社区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