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计337件733人
7月29日,重庆市检察院发布了《2020年度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公布了2020年全市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金融检察工作情况、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以及对策建议,同时公布了2020年度重庆市检察机关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重庆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计172件332人
据介绍,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大决策部署,紧密结合最高检和市委工作部署,推动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落实见效,严厉打击金融乱象,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护航金融安全,全面履行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各项检察职能。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共计172件332人,批准逮捕143件253人;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共计337件733人,起诉291件587人;受理金融犯罪案件中涉及罪名27个。
重庆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追赃挽损2000余万元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加强提前介入,依法严厉精准打击金融犯罪,依法办理了一批全国性跨区域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有力维护了社会稳定,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对五起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实行联合挂牌督办,以挂牌督办为抓手,加大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力度。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市检察院针对近年来全市办理的案件开展专项调研,加强类案研究,为精准适用法律提供有力支撑。
为共同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检察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作配合,2020年6月1日,市检察院、重庆银保监局签署《关于在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会议纪要》,双方建立金融案件会商制度、金融风险通报制度、从业人员违法信息共享制度、案件双向移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联合培训宣传制度等六项协同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新机制。
为加强对全市洗钱案件办理工作的联合督导,2020年8月26日,由市检察院牵头,联合市监委、市高级法院、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海关等五家单位共同出台《关于加强惩治洗钱犯罪工作的通知》,之后六家单位又在市检察院召开重庆市惩治洗钱犯罪工作推进会,强化跨部门惩治洗钱犯罪的工作职责,切实加大联合惩治洗钱犯罪的工作合力。
全市检察机关始终秉承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等重要的理念,在办案中灵活适用强制措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激励和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最大程度弥补被害方损失,化解社会矛盾。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追赃挽损2000余万元。为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防范金融监管漏洞,全市检察机关向金融机构发送金融检察建议3份,推动金融机构完善贷款“三查”的“制度笼子”,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同时全市检察机关广泛开展法律服务、风险防控、犯罪预防等普法宣传专项活动,共组织、参与大型宣传活动68次,参与群众1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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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1、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传染效仿性强
非法集资案件出现使用寄售返本、债事化解服务手段的新型集资模式,并广为效仿,迷惑性强,不易识破。
2、新型网络传销发展为虚拟化传销模式
新型网络传销发展为虚拟化传销模式,即以投资理财、外汇买卖等为名目,出现金融理财类、外汇买卖类传销等新型传销模式。此外,新型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了传统传销犯罪的空间限制,自行创建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网络平台、网站或APP,再借助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被害人人数众多。
3、以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等新概念为幌子,投资人易受迷惑
部分案件反映出,以科技公司、科技项目为幌子,打着区块链、虚拟货币等旗号,极力包装项目可上市、可交易、可流通、可获得高额回报,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
4、场外配资成为证券犯罪高发点,备案私募基金沦为非法集资的新手段
2020年之后非法经营场外配资业务成为继“老鼠仓”之后证券期货犯罪又一高发点,也成为非法经营案件快速增长的原因。
由于非法经营场外配资犯罪门槛低、成本低,贴上证券、股票标签后诱惑力强,犯罪分子通过宣称掌握内幕信息可以实现高额回报、专业代炒、低息配资等,诱导投资人开设证券账户,再使用非法引进的配资系统开展场外配资业务,谋取高额利息等非法利益。
此外,部分犯罪分子以备案后的私募基金为投资标的,突破私募基金合格投资人、禁止公开宣传、保本保息等限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发售,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网络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骗贷成为新的金融风险点
犯罪分子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受众广、发现难的特点,搭建各种形式的放贷平台,赚取高额利息,并滋生违法催收等违规违法行为,信用卡网络快捷免密支付也滋生出新型盗刷案件。
6、金融犯罪催生“黑灰产业链”,金融犯罪呈现全链条运行
一是产业链上游表现为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利用亲属、恋人、朋友、职务关系套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因公民个人保管不善、遗忘导致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号、密码、身份信息等泄露而被犯罪分子获取。犯罪分子立体化包装、美化公民信息后出售或直接通过网络、快递倒手转卖上述信息及载体给境内外商家用于洗钱等犯罪以及网店刷单、刷好评等违规行为。
二是产业链下游表现为利用各种支付渠道“洗白”资金。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由专门的地下钱庄披着出国留学、对外贸易等合法外衣,搭建第四方支付通道,或通过“对敲”等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内外。
上游新闻记者 钱也 实习生 陈柔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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