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需要步步为实——重庆农业经营体系改革调查
“全面深化农业经营体系改革,需要把中央有关建立农业新型经营体系的相关改革政策,一步一步地落到实处。”在近日的调查中,记者发现不少农业部门的同志都提出了这一观点。
1、喜人数据 后面的隐忧
专业合作社已覆盖了50%以上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经营的土地已占耕地总数的40%以上……在多数区县,都会看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农业经营中的喜人数据。
然而,在这些数据后面,也有着隐忧。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也是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从目前统计的数据来看,多数区县的农民合作社覆盖率都已在50%左右。
可是,在这些合作社中,“合而不作”的现象相当突出。据某区对其所建281个农民合作社的调查情况显示:目前运行良好的仅42个,运行正常的155个,未运行的82个。农民合作社在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接市场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我市,像这样的状况并非个别。
农业企业发展的数据也“喜人”。在农业为主的区县,农业企业的数量都是数以百计。可是在这些农业企业中,也存在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农业企业应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环节中,起到带动农民和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产业的龙头作用。可是,目前普遍状况是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比重过大,加工型、流通性企业不足。据某区对87家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分析,生产型企业占了69家,休闲旅游类2家,食品加工类7家,其它类型9家。
本应在产业链中更多地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作用的农业企业,过多地“挤”进农产品生产中,长时间、大面积租用农民土地进行耕种,不仅挤压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空间,也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目前,在相当部分区县,已出现了农业企业流转农民土地经营,因资金链断裂或经营能力不足等原因,丢下一个“烂摊子”给当地政府去收拾的状况。
2、资源要素方面有制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需要土地资源、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基础和支撑。可是,目前在这些方面,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制约因素。
土地是农业产业经营的最基本生产要素,然而,由于一家一户的承包地一般只有几亩,或十余亩,而新型经营主体一般都是适度规模的经营,需要成片集聚一定的土地资源。可是,由于目前农民承包地的碎片化,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够规范,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诸多原因,导致成片流转难度大,一些经营主体成片集聚土地资源较难。
其次是融资制约。农业产业投资的周期长,回报慢,很容易造成资金链断裂,需要融资支持。可目前因农业金融担保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可抵押担保的资产少,担保形式单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后难以进行抵押担保,农业附属设施无法办理产权,难以形成资产进入担保等,使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
第三是经营管理人才的奇缺。以专业合作社为例,懂经营的领头人极少,因而,一些地方出现了合作社的管理行政化。綦江区农委相关负责人说,该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40%的理事长都是由村委会主任或村党支部书记担任。缺少真正懂得市场经营的人来领头,也是导致目前专业合作社“合而不作”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是扶持方面的制约。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资金和项目总体偏少,而且享受的门槛高。政策扶持资金对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看得到在锅里,但舀不到碗里”。如扶持政策中规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承担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土地整治等项目,但在具体安排项目时,却很少考虑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实施。
3、深化改革 需要步步为实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激发生产力、促进农民增收。因此,在深化改革中,需要步步为实。
围绕促进农民增收,稳定农业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是最实的一步。綦江区农委相关负责人说,从实践来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是农民最欢迎、经营最好的经营主体。以綦江为例,目前这两个主体中,亏本的几乎没有。
然而,目前对这两个主体的扶持,却是最少的。永川五间镇副镇长叶昌红算了一笔账:该镇的92户专业大户,没有一户享受到产业扶持资金的扶持;32户家庭农场中,只有2户市级示范农场,每户享受了10万元的扶持,3户区级示范农场,每户享受了3万元的扶持。而专业合作社则享受到了总共1300万元的扶持,农业企业总共享受了8000余万元的扶持。
为此,区县农委相关人士建议,要调整相关扶持政策和方向,加大对目前农民最欢迎、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最好的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扶持力度,加快这两个经营主体的发展。
“要把社会化服务经营主体的发展作为重点。”长寿区农委纪工委书记罗素琼说,目前农村缺乏劳动力,“谁来种地”问题突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推进社会化服务。
罗素琼认为,在这一经营主体的改革上,除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由政府购买服务来推动产前、产中的服务性经营主体发展外,还应通过政策的扶持,加快产后(加工、流通)经营主体的发展。
农业企业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重要的部分,在深化这一主体的改革中,应发挥其在农产品加工、营销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有针对性的政策,引导调整结构,重点扶持和发展加工型、营销型农业企业,控制农产品生产型企业的发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