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这四类人创业可享3年税收优惠 每年12000元
春节假期结束,不少人开始找工作或自主创业。3月4日,上游新闻记者从重庆市税务局获悉,国家为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推出了系列优惠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都可享受连续3年的税收优惠。
哪些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呢?扣减税款的标准是多少?享受优惠政策方式有哪些?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实施细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群体包括: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政策规定,以上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企业吸纳招用以上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
重庆市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跟以往的政策相比,此次提高了扣减标准。将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扣减税款的标准由每户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户每年12000元,将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人员扣减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此外取消行业限制。将享受优惠的招用重点群体就业企业的行业范围由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放宽到所有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为各市场主体吸纳就业提供统一的税收政策。
《公告》明确了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未完成“两证整合”的还须持《税务登记证》)向创业地县以上(含县级,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企业自行申报纳税并享受税收优惠。
上游新闻记者 韩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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