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体现高度的教育自信
本报讯(记者 柴葳)“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体现国家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立法项目。为什么要进行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民办教育要向什么方向发展?”日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2016年立法工作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梁鹰说,虽然修法过程中有争议、有分歧、有压力,但将其放在国家自信的大背景下,体现的则是一种高度的教育自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三次审议,终以全新面貌进入正式实施的最后阶段。新法面对的将是一个与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截然不同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当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在现实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过程被染上了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这部法律的修改目的主要是为了贯彻党中央有关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坦言,在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很关注,媒体也有很多报道,因为修法涉及改革,而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黄薇认为,新法取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合理回报”的表述、对终止办学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规定,对举办者的利益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厘清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学校的不同标准,解决了原有法律不明确的问题。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着重把党中央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落实到法律条文之中。”黄薇指出,对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改革举措,目前最重要的是平稳有序推进这一关键性问题,做好过渡性条款和过渡性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