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政惠民政策14大类100条 条条回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是发展的根本目的。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深入开展脱贫攻坚,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11月8日,市民政局集中公布了14大类、100条惠民政策。
因此次公布的惠民政策数量多、覆盖面广,为让市民进一步了解这些惠民政策,重庆日报记者特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系统梳理和解读。
01 城乡低保
解读:从2017年4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50元。
持有重庆市户口的居民申请获得低保应当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二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要求。三是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规定要求。
02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
解读:此类救助对象指因为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子女在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等特殊原因造成家庭长期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家庭在一定时期内陷入贫困的低收入家庭。
申请该救助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二)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3倍(含3倍)以内;(三)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或需长期维持治疗的慢性病、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包括本科、专科)就学,造成家庭刚性支出(指扣除各类救助、保险支付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实际支出,下同)过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家庭收入在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
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有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城乡低保等救助方式。
03 城乡医疗救助
解读:此类救助对象涵盖九类人群(前四类为重点救助对象,其余几类为其他救助对象):(一)城乡低保对象;(二)城市“三无”人员;(三)农村五保对象;(四)城乡孤儿;(五)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七)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八)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九)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此外,为减轻困难群众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在全国率先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对医疗救助对象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单次超过3000元以上的,在不超过总费用的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全程实行“一站式”同步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部分费用。
04 临时救助
解读:该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其他家庭或个人。
此外,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则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医疗困难临时救助最高可达5万元;重特大(灾)伤害救助最高可达1.8万元;就学困难临时救助每人给予不低于5000元(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各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05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解读:该救助供养对象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650元。
06 自然灾害救助
解读:因灾遇难人员是指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的人员。对每名因灾遇难人员,按不低于16000元的标准,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因灾房屋倒塌申请建房补助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必须是因灾倒塌的住房,且这处住房是当事人及家人的唯一住房,并经常居住的。(二)本户提出因灾倒房需恢复重建资金补助申请;(三)乡镇、村组干部入户实地察看;经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并张榜公布后,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其补助标准为: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5000元/间的标准给予补助,4间及以上的补助20000元;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07 福利慈善
解读: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等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前述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08 留守儿童关爱
解读: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正常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对于留守儿童中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患病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部门将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09 婚姻收养
解读:本市公民捡拾弃婴(儿童)或孤儿后,应立即到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因此,本市公民不能私自收养捡养的弃婴(儿童)或孤儿,必须向儿童福利机构申请,专业机构对家庭进行评估后,视家庭是否具备领养条件来决定。
10 流浪乞讨救助
解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我市由当地救助管理站负责为其提供食物、回家车票等救助。街面上出现的流浪精神病人和其他患病人员,我市相关部门将按照“谁发现、谁送医”的原则,依法予以救治;社会公众也可以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就近将其护送至当地精神病医院等医疗机构,再通知当地公安或救助管理站查明身份,确保其及时得到医治,维护公众人身安全。
11 惠民殡葬
解读:具有我市常住户籍、死亡后实行火葬的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现统称为城乡特困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可享受基本丧葬费补助。但依据相关政策已由福利机构或社保机构负担其丧葬事宜的及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或有关赔付内领取丧葬费用的除外。
针对以下五项基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进行补助: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一个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
以上费用总额在1500元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免收费;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12 退役士兵安置
解读: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发放。退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役2年以上的,可报名参加当地人力社保局组织的再就业培训或享受教育资助政策参加职业教育。
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可按10%的比例接收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13 社工助力扶贫
解读:社会工作助力扶贫主要从三个领域展开:一是为留守儿童提供情感关爱、成长陪伴、社会教化、救助保护、社交指导、能力发展等专业服务。二是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精神减压、心理支持、亲子辅导、权益维护、团体互助、能力提升等专业服务。三是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精神慰藉、救助帮扶、生活照顾、权益保障、娱乐休闲、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
14 民政惠民济困保
解读:“民政惠民济困保”是为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多层次的保障体系,提高困难群众的风险抵御能力,减少困难群众因遭遇意外或疾病而造成的生活负担,在现有社会救助方式的基础上,面向重点民政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推出的一款综合商业保险。
参保对象为当年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全市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对象(不含伤残人民警察、残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4类城乡困难群众。对于民政内部以及民政与扶贫对象交叉重叠人群,不重复参保。
具体险种分为小额意外保险、大病补充保险、疾病身故保险、学生重大疾病保险、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保险五大类。
参保标准为100元/人·年,参保时间为1年。首次参保以参保当月的在册对象为基数,动态参保人数以每月新增的4类对象数为准,由各区县将名单提供给保险公司及时参保。
其中大病补充保险每人每年最高赔付15万元。
记者 陈波 制图/李媛媛 唐琳 戴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