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了新规定 年利率超过36%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案增长迅速 今年前8月法院受理2万多件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彬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量增长迅速。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2923件,标的额49.8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27.2%。2014年,受理案件20921件,标的额118.9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36.8%。今年1—8月,已受理案件29704件,标的额218.4亿元,占商事案件受理总数的44.9%。此外,民间借贷的内容、主体和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交叉也比较普遍。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司法解释”)。
借贷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的激增,非法集资等犯罪现象也在增加。”陈彬说,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为防止有的受害人获得足额清偿,有的受害人根本得不到补偿的现象发生,新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排除嫌疑后,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民间借贷案件。
要是民间借贷案件虽然与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相关联,但借贷行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为避免审理拖延,新司法解释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相关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
如果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应当“先刑后民”,裁定中止民事诉讼。
此外,民间借贷案件常常涉及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如果担保行为本身不涉嫌犯罪,即使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诉请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当予以受理。
企业间因生产经营需要可拆借资金 但不能转贷牟利
随着经济发展,企业之间的借贷越来越普遍。陈彬说,过去的司法实践往往认定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无效,现在,新司法解释正式认可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有效性。
陈彬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如企业将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这样规定,既是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需要,也是维护金融安全的需要。
民间借贷年利率24%内受保护 超36%无效
“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及认定,是新司法解释中最受关注的问题。”陈彬说,新司法解释对以往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了修改,以固定标准取代浮动标准,并采取“两线三区”进行分段规定。
其中,年利率24%(含本数)以内的利息有效,受司法保护;年利率24%至36%(含本数)之间的利息为自然债务,当事人可以自愿给付,司法不予干预;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为无效,即使给付了,也可以请求返还。
陈彬提醒,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民间借贷活动应当遵守上述利率标准,依法、合理计收利息。
网络贷款平台仅提供媒介服务的 不承担担保责任
随着互联网迅速发展,以P2P网络平台为代表的新兴融资方式快速崛起。陈彬说,新司法解释肯定了网络借贷的合法性,重点针对公众关注的网络贷款平台担保问题作出规定。
除有证据证明网络贷款平台为贷款提供担保以外,仅向借贷双方提供媒介服务的网络贷款平台,不承担担保责任。
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 依法予以制裁
“虚假诉讼往往隐藏着侵害真实权利人的非法目的,应当坚决遏制。”陈彬说,新司法解释列举了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十种情形,为识别虚假诉讼提供了指引。
同时,新司法解释强调了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制裁措施。经查明为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准许原告撤诉;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 适用新司法解释
按照要求,新司法解释已于今年9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正在审理中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应如何适用?
陈彬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通知,明确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旧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无效而依据新司法解释认定有效的,适用新司法解释。
2015年9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司法解释。
2015年9月1日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适用旧司法解释。
2015年9月1日前已经审结的,不得适用新司法解释进行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