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庭审进社区”妥善解纷争
21.09.2017 05:15
本文来源: 法院
庭审中,对于胡某某死亡后的遗产即该房屋的50%产权,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原告胡某甲、胡某乙和被告刘某某对该房屋产权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庭后,法官了解到原被告均有调解意愿,但对房屋分割存在争议。为了化解矛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屋由被告刘某某占50%的份额,原告胡某甲和胡某乙各占25%的份额,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同日,该院法官在该小区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重庆市某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诉被告曾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某小微企业服务中心诉称,2014年6月19日,被告与案外人某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向该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加入小微企业互助基金会,由原告为被告的债务向某银行提供担保。上述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因曾某某未偿还借款,原告代为偿还了借款本息76万余元,故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6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庭审中,曾某某对代偿金额无异议,称因资金周转困难,愿意分期偿还借款,原告亦表示愿意协商,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来源:江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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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9.2017 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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