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法院庭审进街镇——走进五里店
28.09.2015 11:07
本文来源: 法院
2014年12月,重庆某商贸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李某名下的一间门面。因当时该门面的实际承租人为彭某,商贸公司遂另行支付彭某50000元转让费。
2015年6月,商贸公司因自身经营需要,与李某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公司依约缴纳了保证金和三个月租金。
后商贸公司因李某没有如约交付房屋诉至江北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关系、李某退还其保证金5000元、首期租金19500元、支付违约金54000元、并赔偿转让费50000元。
李某反诉称,商贸公司直接从第三人彭某处接房使用,但没有支付相关费用,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返还房屋;商贸公司支付保证金25000元、租金32500元、违约金15000元。
庭审中,对于房屋是否交付商贸公司使用,双方各执一词,案件将择期宣判。
庭审结束之后,法官给旁听人员讲解了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在场社区居民提出的房屋租赁中出现的问题也耐心解答。
此次“庭审进街镇”选择的是比较接近群众生活的案例,受到社区干部及居民的一致好评,起到了更好的宣传普法作用。 来源:江北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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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9.2015 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