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小白商标是谁的,最高法院说话了

06.01.2020  20:42

6日,江小白酒业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江小白’商标案胜诉的声明”。声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去年12月26日已作出行政判决,江小白公司在争夺“江小白”商标案中胜诉。

七年商标之争,江小白公司胜诉

江小白公司声明中称:“我司于2020年1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最高法行再224号),对我司第10325554号“江小白”商标审理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判定江小白公司胜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一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2122号行政判决;二、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1213号行政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小白品牌于2011年12月创立并申请注册商标,自2013年开始历经商标异议程序、商标异议复审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于2017年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一审获胜;2018年二审失利,随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2012年12月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新蓝图公司;2016年6月6月,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受让人为江小白公司。

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在申请再审和再审阶段,再审申请人江小白公司提供的证据有72份,被申请人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也足足有39份。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本案中,江津酒厂主张,新蓝图公司是其经销商,新蓝图公司是为其设计诉争商标,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首先,江津酒厂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诉争商标。

其次,虽然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存在经销关系,但双方的定制产品销售合同也同时约定定制产品的产品概念、广告用语等权 利归新蓝图公司所有。

最后,江津酒厂与新蓝图公司合作期间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证 明,“江小白"的名称及相关产品设计系由时任新蓝图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陶石泉在先提出。

综上,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江小白”商标并非江津酒厂的 商标,根据定制产品销售合同,江津酒厂对定制产品除其注册商标“几江”外的产品概念、广吿用语等并不享有知识产权,新蓝图公司对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侵害江津酒厂的合法权益,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徐勤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上游新闻联系。

他酒驾强行冲卡 不料自寻“死路”
梨重庆消息,一男子在遇到交巡警设置的酒驾查缉点时,重庆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