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出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04.08.2016  21:09

为规范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有效发挥应急避难场所功能,近日,江津区政府办公室印发《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江津府办发〔2016〕78号)。该办法共6章37条,进一步明确区级和社区级应急避难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标志和基础服务功能。办法第八条规定,地震部门应共同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办法第三十五条指出,对移动、挪用、侵占、损坏应急避难场所标志或者设施设备,造成一定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供稿:江津区科委;编辑:袁汭文)

图:江津区出台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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