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医疗再添新政策 贫困产妇获救助5万元
近日,江津区白沙镇居民杨彩英获得了“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金”50000元,“太感谢了,这可是为我们家解决了燃眉之急啊!”。
据了解,2016年11月,杨彩英因怀孕时发生胎盘早剥、全子宫卒中、失血性休克等症,实施手术治疗前后,共花去医药费用60余万元,根据《江津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她成为了享受贫困危重孕产妇救助金救助的第一人。
为切实落实好精准扶贫、健康扶贫,江津区制订出台了《江津区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专项救助管理办法》。办法规定,凡持有重庆江津区常住户口或与我区居民结婚,孕产妇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低保对象、一方或双方为建卡贫困对象、由区卫生计生委、区财政局共同认定无固定收入的因病致贫对象(孕产妇和新生儿因危急重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者的孕产妇和新生儿(从怀孕至产后28天内)出现并发症,经区救治中心确诊为危急重症,均在救助范围之列。
救助的方式是对扣除医保报销、商业保险赔付、生育保险、社会救助后的个人自付金额实行限额救助:低保户自付金额超过5000元,自付部分按50%救助。建卡贫困户自付金额在5000-10000元,自付部分按20%救助;自付金额在10001-20000元,自付部分按30%救助;自付金额在20001-30000元,自付部分按40%救助;自付金额在3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按50%救助。无固定收入的因病致贫对象自付金额在20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按20%救助。救助对象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救助,救助金最高为50000元。
符合救助条件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出院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到户籍所在镇(街)卫生计生办填写救助审批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治疗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商业保险赔付和贫困证明,对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救助对象所在地的村务公开栏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再由区卫生计生委审批后拨付。
为了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江津区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严格流程,严把资金使用,为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开通绿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