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出台文件规范财产保全

27.10.2015  16:22

    近日,江津法院出台《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工作流程规定(试行)》,规范民事财产保全工作。

    一是确立“裁执分离”原则。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裁定由立案一庭或民事审判业务庭作出,裁定的执行实施由执行局负责。审判业务庭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立案一庭以“执保”字号立案,立案一庭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执保”字号财产保全案件移交执行局,并履行卷宗交接手续。财产保全执行完毕后,诉前保全的,于一个工作日内移交立案一庭;诉中保全的,于一个工作日内移送相应审判业务庭。

    二是明确申请的条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或利害关系;申请人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请求的金额为限;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三是明确申请应当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财产线索为机动车的,应提供机动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财产为房地产的,应提供房地产处所、所有权人名称;财产为个人银行存款的,原则上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储户姓名、身份证号及账号;财产为单位存款的,原则上应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及账号;财产为股票或者股票账户内资金的,原则上应提供股东帐户号及证券交易指定场所;其他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所在地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四是严格限定案件的执行时间。执行局收到“执保”字号案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原则上区内应在四十八小时、区外应在五个工作日、市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完毕;对情况特殊、紧急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执行完毕。

    文件还对当事人提出复议、财产置换、补充财产线索、继续保全、解除保全、结案归档等进行了规范。

来源:江津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