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赖账?没门!唯一住房、按揭房照样要遭执行

18.04.2017  20:21

老赖的唯一住房、正在按揭的房屋,到底能不能执行呢?18日,重庆市一中院联合合川法院发布的执行典型案例表明,这样的房屋照样可以执行,老赖无处遁形。

22岁的小军系杜女士、张某、龚某三人合伙经营的理发店雇佣员工。2014年4月8日,小军在该理发店上厕所时,因厕所密闭不通风,造成一氧化碳中毒而致生存状态一级伤残,也就是植物人状态。

2015年12月7日,法院判决由杜女士等三人连带赔偿小军医疗、误工、残疾赔偿、精神抚慰等经济损失116万余元,扣除已给付的2万元,还应支付11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因杜女士等三人未履行义务,小军的家人在2016年4月19日向合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三被执行人均下落不明。经财产查询,除杜女士名下的一套已设置抵押的房屋外,三被执行人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多方寻找,寻找到杜女士、张某,但龚某至今下落不明。因三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决定对杜女士的房屋进行拍卖。

杜女士称,该房屋系其唯一住房,其与父母、女儿均居住于该房内,且本人正值怀孕期间,若强制拍卖该房屋将导致其家人居无定所。

在房屋评估阶段,银行提出杜女士名下的房屋属按揭购房,杜女士尚欠银行近9万元,申请参与分配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经司法评估,该房屋评估总价为48.5万元。扣除银行优先受偿费用,评估、拍卖费用,以及需要预留的杜女士租赁住房的租金,剩余价款远远不足以赔偿申请人。

之后,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工作,申请人最终与被执行人杜女士、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三被执行人负连带责任的114万余元,由杜女士分四期共计支付给申请人15万元;2018年12月30日之后,杜女士每月再支付500元直至申请人死亡为止。若杜女士按约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不再要求处置杜女士房屋和要求杜女士支付其余赔偿款,否则申请恢复执行。由张某协助护理申请人,并每月支付300元至申请人死亡。

执行中,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法院为申请人申请了司法救助5万元,并为其垫付了房屋评估费3000元。2016年12月27日,经申请人同意,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川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一个案件能否得到全部执行,要取决于案件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诸如正常的商业风险、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都可能会导致“客观执行不能”。 

客观执行不能”案件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二是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财产,依法进行处置兑现后,尚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全部债务,但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是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但是因为法律或者政策规定,财产依法不能处置。本案就属于第二种典型的“客观执行不能”的案件。

合川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只有一套住房,正在按揭的房屋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取消了这一限制,法院能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执行。

律师:保障居住权而非房屋所有权

长期从事执行“老赖”的资深律师、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2015年1月1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颁布施行,第6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

该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是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不良债务人自以为有了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

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三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徐兴权律师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

唯一住房三种情形不豁免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文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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