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法院六项举措细化司法责任落实

01.06.2016  21:12
  今年以来,綦江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市高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有关文件,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总体要求,及时根据该院工作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实施细则,让司法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细化落实。

  一是完善审委会工作机制。明确审委会职责,建立事先过滤机制,厘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规范议事讨论程序,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明确意见,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表决,主持人最后表决。落实委员办案制度。规定审委会委员每年办理案件20件以上或者不低于业务庭法官平均办案数的30%。拟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原则上应当有审委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建立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对已批准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在事前需告知当事人审委会成员名单,并告知其回避权,决定权由本次审委会主持人决定。

  二是规范独任法官及合议庭职能。明确审判组织职责。独任法官审理简易程序案件,主持案件开庭、调解,制作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合议庭审理普通程序案件,对案件进行庭审、调解,并依法作出裁决。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应当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共同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复核并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强化院庭长法官角色。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庭长应当直接编入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保障依法独立裁判,院、庭长不再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行使裁判文书签发权。

  三是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明确会议组成。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由分管院领导、相关专业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长等等组成。规定会议职能。研究涉及裁判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问题,形成业务条线指导性意见;接受业务庭请求,研究审判组织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规范会议程序。需提请专业法官会议研究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报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决定。建立会议考勤制度,会议成员应当准时参会,不得随意缺席。

  四是健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审判监督职责。院、庭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案件进行监督。细化审判管理职责。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出优化全院或条线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的建议;研究新类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优化监督管理形式。通过召集专业法官会议、审判长联席会议等形式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实行全程留痕。院、庭长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行为,应当在工作平台上公开进行。除参加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长联席会议外,院、庭长不得对其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是完善裁判文书签发机制。明确签发文书范围,既包括判决书、调解书等体现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法律文书,也包括裁定书、决定书等处置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法律文书。突出审理者签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其他案件的裁判文书均由案件承办法官或审判长签发。强化签到发人责任。签发人应当认真审核裁判文书的主文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理由是否符合合议庭一致或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对裁判文书的文字表述、格式负责。对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可以提出建议退回裁判文书制作人修改。

  六是建立瑕疵司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界定瑕疵司法行为范围。《办法》列明了诉讼程序瑕疵、事实认定瑕疵、法律适用瑕疵和其他瑕疵4种瑕疵司法行为。明确行为责任追究形式。规定了6种的瑕疵司法行为责任形式,即批评教育、诫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令离岗学习。规范责任调查认定程序。在审务督查、信访办理、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瑕疵司法行为后,应当及时移送审判管理办公室调查核实。注重保障涉案法官合法权利。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其列席审判委员会陈述申辩意见。 来源: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