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万买的法拉利是事故车 法院判4S店退一赔一

30.10.2015  09:45

龚先生购买的红色法拉利轿车。 本报记者 雷键 摄

29日,判决书显示,被告4S店将赔偿原告龚先生720万元。

花360万买的法拉利,竟是事故车;协商无果,车主将4S店告上法庭

因为涉嫌欺诈,根据“退一赔一”原则,法院判4S店赔偿车主720万

花360万购买了一辆二手法拉利,结果居然是事故车。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车主龚某把4S店告上法庭。昨日上午10点过,渝北区法院宣判,判处4S店退一赔一,一共需支付车主龚某720万元。

昨日下午,接到判决结果的龚先生非常高兴。

判决结果

退一赔一,4S店共赔偿720万

曾经轰动一时的索赔1440万法拉利458ITALIA维权案,昨日在渝北区法院宣判。原、被告均没有出席,出席的是双方的代理律师。

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被告败诉。被告重庆骏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判处退还车款360万元,并根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故被告应当根据该规定,向原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的金额为原告购买涉案车辆价格的1倍即360万元。共计720万元。

随着法官宣布休庭的法槌敲响,这起涉及金额高达1440万的汽车维权案件暂时有了结果。

原被告双方均未表示要当庭上诉。

案件回顾

法拉利被大修 他将4S店告上法庭

据龚瑜昨日称,2013年8月14日,他与该4S店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以360万元购买一辆法拉利二手车,8月23日交车时店方再次口头承诺,车子行驶了3145公里,其他没有任何问题。但使用一个多月后,龚瑜就发现仪表盘和车体内部出现异响,今年春节更被朋友黄先生发现该车曾大修。经过查询发现,该车来自杭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且2013年初大修过,前后轮、平衡块、左下臂摆等20个组件和耗材进行过维修和更换。

后保险公司证实,2013年1月29日,这辆法拉利在杭州与公路中间的隔离带发生碰撞,维修费40万元;该法拉利的原车主就是杭州和重庆这两家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的同一法人代表施某某。

据了解,当事人龚某曾经找过4S店进行过协商,但被4S店拒绝。当时龚某想把这辆事故车转卖,结果中间产生了约50万的差价,他要求4S店把这个差价补足,结果4S店认为这是无理要求予以拒绝了。

被拒绝后,龚某才起诉了该4S店。

争议焦点

被告涉嫌欺诈,买卖合同不成立

在2015年8月12日的开庭审理中,被告代理律师丁梦宇称,被告不具有销售法拉利二手车的资质,所以买卖合同的交易主体应该是原告龚先生和登记车主施某某,属于自然人交易。应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而不适用于消法相关规定。

另外,法拉利的新车销售价约500万元,而涉案车辆维修费用为40万元,只占车辆价值成本的8%,不构成重大维修。

被告方代理律师丁梦宇称,涉案车辆交付时,原告确认车辆状况完好负有检验义务,原告在检验完成后接受了涉案车辆,因此被告未构成欺诈。

而在判决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载明被告4S店系卖方、原告龚某系买方。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所有人系杭州某4S店,并由该4S店完成了车辆的维修,而被告与上述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施某某,综合以上情况,被告知悉涉案车辆发生过交通事故及维修等事实。

被告系独立法人,其在知道涉案车辆系事故车且应当进行告知的情况下,未告知原告龚某,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隐瞒涉案车辆系事故车的事实。从而影响了买受人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应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时存在欺诈,该合同应予以撤销。

律师说法

高额赔偿,能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陈晔律师称,目前我国的二手车市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很难获取购置二手车所必需的与车辆相关的信息,这一切都使得二手车市场表现为一个缺乏透明和诚信的市场。不解决诚信问题,二手车市场难有质的飞跃。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适用的并不是一比一的填平原则,它的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之外为实现惩罚与威慑目的而强加给经营者的一种法律责任,是通过个案保护消费者的方式,而进一步保障的是消费行为背后的社会诚信经营。所以如此高额的赔偿金也是于法有据。

本报记者 廖怡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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