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法院“四项基本原则”规范诉前保全
05.11.2015 12:42
本文来源: 法院
一是“宽严”审查原则。考虑诉前财产保全的风险性,要求申请人提供全额担保是原则,不提供全额担保是例外;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根据具体案情,要求当事人是否提供担保。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均以书面通知告知,坚决杜绝口头通知。
二是“审执”分离原则。立案庭负责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局负责执行。立案庭审判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申请、保全线索、担保财产等情况全面审查该案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如需保全,及时交由执行局执行。两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三是“控时”办理原则。考虑诉前保全案件的紧急性、特殊性,我院要求立案审查人员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完成立案审查、并作出是否需要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裁定,如裁定保全必须第一时间交由执行局采取保全措施。
四是“妥善”处理原则。执行局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法院保价,必要时,我院可变卖保存价款;对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应妥善保管,如不宜由法院保管的,法院可指定被保全人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委托他人或保全人保管,各环节都要都责任人签字,并记录在案。 来源:酉阳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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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015 1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