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庭前四审查”提高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效率

07.01.2016  10:32

2014年以来,荣昌法院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迅速增长之势,达697件。为切实有效的处理此类案件,提高办案质效,荣昌法院提出在庭审前对此类案件进行四审查。 

一是审查被告方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根据肇事车辆类型的不同进行分类审查,例如:对私家车辆审查是否有借用情况;对客运车辆审查是否遗漏客运单位;对货运车辆审查是否遗漏实际车主和挂靠单位;对问题车辆审理是否存在转让人等。 

二是审查车辆保险情况。 一方面审查原告是否错误起诉了其本车的保险公司,或者基于其他险种起诉相应的保险公司,并及时向原告沟通说明,动员其撤回对这些保险公司的起诉;另一方面审查原告是否遗漏应起诉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名称是否正确,若存在误区及时要求原告进行追加或变更。 

三是审查司法鉴定意见书。 如果案件中存在原告单方委托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及时在开庭前将鉴定意见书及相关鉴定材料复印件提供给被告,询问被告是否申请重新鉴定,避免开庭时因需要鉴定而休庭,提高审判效率。 

四是审查原告的赔偿请求及相关证据。 由于部分原告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导致其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不合理,应及时向原告进行释明,增强其对诉讼结果的预见性,也有利于之后的调解及服判。同时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无遗漏,若有及时要求当事人补齐,避免多次开庭。 

荣昌法院通过对交通事故案件庭前四审查,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缩短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了审判质效,效果明显。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