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法院案例被市高法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

12.03.2015  11:44

近日,荣昌法院报送的案例《李代琼诉李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被市高法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

李代琼诉李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发生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活跃,商品房成交量和成交价节节攀升的背景下。尤其是在2008至2013年期间,房价在短时间内成倍增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房屋增值空间巨大,少数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利益最大化考虑,恶意违约,然后再以更高的价格与他人成交或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必然会给诚信守约方造成严重损失,如果法律不对守约方予以充分保护,则可能导致人们误认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成本低廉而盲目追求利益至上,从而滋生社会不安定因素。

由于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守约方的可得利益损失规定得较为原则,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可得利益损失以及如何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做法是按照资金占用损失计算可得利益损失,即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守约方的损失。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在房价快速上涨时期,资金利息损失必然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则可以从中获取较大利益,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从而可能出现鼓励违约行为的负面价值导向。

李代琼诉李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荣昌法院提出了一种新的裁判思路,即:商品房买卖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房屋市场价值与购买成本之间差额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种裁判思路,可以使违约方期望基于违约而获得的利益不复存在,有利于减少恶意违约情况的发生。

该案社会效果良好,对类似案件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案作为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

来源:荣昌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