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规范司法责任制落实后,院庭长实施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确保审判质效稳中有升,丰都法院制定了《院庭长审判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从四个方面保障与限制院庭长审判监督与管理职权。一是明晰各级职责。《办法》明确界定了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庭长和副庭长各层级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院长主要负责审委会、质效管理和统一裁判尺度等职责;副院长、执行局长主要负责专业法官会议、优化质效措施和强化动态管理等职责;庭长、副庭长主要负责庭室法官会议、庭内质效管理、研究典型案例、强化个案指导等职责。二是明确监管形式。严格限定院庭长实施监督与管理的形式,对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只能通过庭室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三种组织化形式,对案件提供参考性意见或决定性指导。三是坚持监管留痕。院庭长实施审判监督与管理,形成的所有意见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确有必要进行监管的口头意见,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并将其存入副卷归档。四是严肃监管责任。院庭长不能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依法独立办案,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不当行使审判监督与管理职权,导致裁判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影响,将直接追究其监督管理责任。
来源:丰都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