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瓶5元啤酒 获赔1000元!法院解释来了

13.03.2020  13:02

销售无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商家会担责吗?网售“三无”保健品,真的会没事吗?……3月13日上午,巴南区法院联合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巴南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共同发布“2020年3.15消费维权‘云上’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巴南区法院发布了2019年审理的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网售“三无”保健品,法院判决十倍赔偿

消费者方某因护嗓需要欲购买润喉糖,花费895元在淘宝网店“某石斛店铺”购买了“铁皮石斛梨膏糖”15袋。

收货后,方某发现该商品外包装上未标识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标准等事项,认为该商品属假冒伪劣商品,遂向起诉到巴南法院,要求退货款、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者即淘宝店家(经营者长沙市某保健食品经营部)在销售该产品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其向方某退还货款895元,并十倍赔偿8950元。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或者使用有预包装的产品时,应仔细识别产品外包装是否标注有明确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等重要事项,若发现标记不全或者不明的,可拒绝购买,已经购买的,可要求退贷,受到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

销售无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进货审查不严遭致十倍赔偿

消费者李某在经营者王某开设的淘宝店铺购得卤料45袋,共花费1116元。

可是,收货后,李某发现前述产品无相关的执行标准,并查询到涉案产品的食品调味加工厂的生产许可证已于产品生产日期之前注销,遂以王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产品诉至法院,要求退货,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产品生产厂家已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终止,不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其继续生产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王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应退还货款1116元,并赔偿11160元。

法官提醒:销售者在进货过程中应充分履行审慎负责的审查义务,特别是产品的生产厂家资质、生产许可期限、安全标准等重要信息,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这既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避免自身遭受不必要商业风险的重要手段。消费者在购物时,应尽量选择品牌知名的高或者质量有保障厂家生产的产品,若已购买到无相关生产许可资质厂家生产的产品,可要求销售者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

过期产品,知假买假仍可获得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刘某在巴南某超市以5元的价格购得啤酒一瓶,瓶身标注显示生产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保质期为180天。

然而,饮用时,刘某发现该产品已过保质期,遂诉至巴南区法院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1000元。

该超市认可刘某在其处购买已过保质期啤酒的事实,但认为消费者刘某和其伙伴在其公司多家门店进行购买食品,再起诉至法院,其行为是知假买假,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不应得到支持。遂判决该超市应退还货款,并支付1000元的赔偿金。

法官提醒: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

作为食品销售者,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义务,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而消费者在选购商品食品时,应留意产品的保质期或生产日期等重要信息,对于过期食品,可以拒绝购买,已购买的,可要求退货和赔偿。销售者不能以购买者是知假买假行为而免除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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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巴南法院共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102件,同比增长47.5%

发布会上,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获悉,2019年,巴南法院共受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102件,同比增长47.5%。

经巴南区法院统计,该类案件呈现出所涉案件行业相对集中、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大多为小规模企业,如小型超市等,该类案件从现实交易纠纷往网络平台交易纠纷扩展,该类诉讼大多为小额诉讼,消费者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维权的渠道畅通等特点。其中,2019年全年,巴南区法院受理涉网络产品责任纠纷案件209件,占比达到18.96%。

巴南区法院表示,今年将优化网上诉讼渠道,消费者可通过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易诉网上立案、微信小程序中重庆微法院微信立案、等方式畅通消费者维权途径。同时继续加强现场立案工作,消费者维权还可通过邮寄立案等方式进入诉讼程序,方便了消费者更快捷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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