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区法院采取三项举措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诉讼参与权
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以下简称少审庭)从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儿童最佳利益”原则,通过三项举措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诉讼参与权,在涉及到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民事案件时,通过创新和探索审判方式,使未成年子女直接参与到诉讼中,充分行使表达自我意愿的权利。
一是适度放宽年龄限制,拓展表达抚养意愿的子女范围。沙区法院结合未成年人智力水平以及审判实践经验,将应当听取子女关于抚养意愿的年龄限制从法律规定的十周岁以上放宽到七周岁以上,再结合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决定是否采纳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对于七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相应的自我表达能力,沙区法院率先试点信息采集制度和访视调查制度,积极主动的了解未成年子女成长状况和父母的抚养能力。从2011年至今,对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1567余件案件中,100%的听取或了解了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意愿和现实生活状况。
二是坚持直接言词原则,当面听取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在了解未成年子女的被抚养意愿时,主要采取了当面询问的方式。对于不方便出庭的未成年子女,采取由法官前往其住所地或者学校,当面询问其意愿;对于出庭可能影响学习的未成年子女,则采取在非工作时间见面听取其意见。从2011年以来,共计外出询问未成年人300余次,非工作时间询问未成年人100余次。
三是坚持适度职权主义,主动审查有关子女抚养的协议。对于父母双方达成的抚养协议、调解方案,法官根据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未成年人子女的现实状况,主动审查协议的合理性、可行性,确定该协议是否符合子女的利益。对于不符合子女利益的协议内容,及时引导双方协商,敦促其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剔除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从2011年以来,共审查调解协议919件,发现明显不利而引导改变协议的案件达30余件。
来源:沙坪坝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