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须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一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审查制
立案审查制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对诉讼要件进行实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以及管辖权等。
诉讼起点是法院决定立案时。
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
受制于普通公民对法律程序的认识水平,再加上法院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立案审查制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案件被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见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诉状提交给法院时,诉讼就开始了。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登记制下,法院仅对起诉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客观上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江北法院:立案登记制让投诉少了
重庆晨报记者 陈翔 报道
2015年2月4日,新民诉法司法解释实施,将“立案登记制”写入民事诉讼。这一解释实施后,江北法院就开始按照“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要求,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截至目前,江北法院已完成登记立案2000多件。
昨天下午3点多,江北法院立案大厅,32岁的蒋女士前来办理离婚纠纷的登记立案。
10多分钟,蒋女士就登记办理了《起诉、申请执行材料交接清单》,并且收到了印有接受日期和立案法官签名的回执单。她说,自己也是头一回来法院,之前打听过要带哪些手续,现在看来还是挺方便的。
目前,江北法院在现有立案窗口基础上再增设一个窗口,由3名资深法官负责登记立案工作。设立3个立案辅助窗口,配备三名专职人员配合立案法官进行登记工作。
江北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余江介绍,立案窗口在接收起诉、申请执行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对不能当场判断是否符合登记立案条件的,必须在7日内作出决定。
立案法官介绍,立案登记制度相比以前,平均节省了近10分钟。余江认为,立案登记制还解决了当事人因为立案与法官产生的矛盾。此前,他一周大约接到4个当事人的电话投诉,反映立案问题,而现在基本不会接到类似的投诉电话。
解读
哪些属于登记立案范围?
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哪些不适合登记立案?
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何时立案?
当场能够判定起诉、自诉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如起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先行立案。
对当事人而言,起诉、自诉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当场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登记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转给相关业务庭。对登记立案后移送的案件,相关部门不得随意以起诉材料不齐全、诉讼证据有缺失或者案件难以审理执行等为由,退回立案部门。
如何监督?
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包括法院加强自查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监督。如果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靠人大、政协、检察机关的监督。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将立案活动晒在阳光下,规范立案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本组文除署名外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