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法院四注重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

14.05.2015  12:26
  巫山法院通过四个注重不断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和解机制,着力促进行政诉讼和解,力求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注重协调和解力度,促成和解撤诉。以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通知》,规定五种情形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为契机,针对行政诉讼协调难度大、服判息诉难等情况,积极引进协调机制,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共同开展矛盾化解,促成案件和解撤诉,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

  注重对案件的深入分析,找出协调突破口。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进行深入调查,对涉及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热点、难点案件,采取走访调查、深入现场勘查等方式摸透案件。准确把握当事人双方纠纷的焦点,全面了解各方面诉求,积极寻找突破点,不断加大调解力度,促使双方通过沟通协调解决纠纷。

  注重工作的态度和方法,营造良好协调氛围。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坚定为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的决心。在案件协调过程中,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有利于双方和解为出发点,热心、细心、耐心对待当事人,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创造有利于案件协调的和谐氛围。

  注重调解方式的创新,实行多元化协调机制。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实现庭前、庭中、庭后全程协调,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院长全员协调,不同案件不同方法全力协调。引入社会调解力量,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的力度,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促进双方和解。 来源:巫山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