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洗手”恐吓他人收取高额费用 九龙坡一“套路贷”团伙一审获刑
先引诱客户通过网贷购买手机,再将该贷款控制在手,强迫客户缴纳费用。今(9)日,九龙坡区法院通报,该院审结了一起手机“套路贷”团伙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强迫交易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四千元。该团伙骨干连某某、李某某、周某、吕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一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并被处以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九龙坡区石桥广场某房间,用以开办通讯器材经营部,经营销售手机及配件。
后来,陈某某陆续招募连某某作为中介;李某某、周某作为业务员;吕某作为公司“洗手”。
通过连某某、吕某或其他中介人员的介绍,以3%-5%的低手续费,将有贷款意愿的被害人骗至该经营部门面,由业务员李某某、周某等人谎称其是正规的贷款公司,向被害人索要身份证和银行卡,使用被害人的手机下载各种贷款平台APP,再以被害人的名义在上述贷款平台申请贷款,待贷款到账后,又虚构公司需要走账、客户的信用卡需要刷卡提现等理由,将部分被害人的到账资金转至被告人个人账户,以控制被害人的资金。
然后,由吕某或者“洗手”公司的“洗手”将被害人带往他处,以需要交纳链接费、代码费、激活码费等各种虚构的费用为名索要10%-50%的高额费用,以骗取被害人的财物。
在被害人不愿意时,则由“洗手”利用部分被害人的资金被自己控制,以不能退贷、软磨硬泡、身份证和银行卡在其手中、利用洗场所人较多等手段,对被害人造成心理恐惧和心理强制,强迫被害人接受上述高额费用。
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某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吕某、周某、李某某、连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强迫交易、诈骗等犯罪活动。
案后,各被告人按照固定比例分配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周某、吕某、李某某、连某某为重要成员,采取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各被告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应予处罚。
据此,该院依法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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