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消防全力助推“30条”落地见效

22.09.2017  20:24
      本网讯 为更好促进我市民营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亲商、安商、护商”良好氛围,打造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近日,市公安局根据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结合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出台了《重庆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发展30条》(以下简称“30条”)。
      为全面落实“30条”要求,市公安消防总队和各区县消防支队(大队)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全体官兵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总结工作经验,紧扣职责任务,推动“30条”措施落地见效,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截至目前,全市消防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共服务企业488家,解决各类实际问题126条,上门走访服务企业206家。
      举措1 组建消防技术服务团队
      市公安消防总队依托各类型专家库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等,成立消防技术服务团队。
      对外公布咨询服务电话,根据社会单位需求,对重点、难点、特殊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管理以及灭火救援基础工作等,提供“点对点”的免费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通过已向社会公布的“96119”消防咨询电话,24小时接受咨询;对“96119”转办的咨询事项,在12小时内予以答复。
      举措2 加强消防受理窗口建设
      各地消防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窗口受理工作。窗口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掌握消防审批的规定、流程、要求和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受理环节要规范用语,热情服务,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
      举措3 精简部分申报资料
      申请消防审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等合法身份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以及前置消防审批证明文件,消防受理窗口通过相关网站核查后装档。
      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图纸可为竣工图或加盖竣工章的施工图;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不合格的项目,再次申请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时,前次申报已经提供的资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由承办单位复印装档。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
      举措4 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
      市公安消防总队分类印制了消防审批申报须知,供消防受理窗口免费发放,社会单位也可在重庆消防网“办事大厅”查询下载。消防受理窗口人员准确掌握消防审批须知及须知解读内容,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资料、填写表格。
      对属于消防审批范围且资料、图纸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不属于消防审批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对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和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审核人:弋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