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涉及特殊儿童康复活动的康复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卫办监督发﹝2015﹞3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市卫生监督局:
近期,有群众举报医院周边有康复机构“无证无照”对脑瘫儿童、自闭症儿童等进行康复训练,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对开展特殊儿童及青少年康复活动的康复机构进行监管,维护正常的医疗市场秩序,切实保护群众健康权益,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康复机构监督检查,严打非法行医行为
各区县要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开展特殊儿童及青少年(如患脑瘫、发育迟缓儿童及青少年)康复训练的康复机构,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康复机构是否取得相关经营证照;是否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是否有开具药品处方等诊疗活动;在机构名称、项目介绍中是否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是否以推拿、按摩等名义宣传治疗疾病作用,误导消费者。
专项检查中,各区县要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人员要明确告知康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等要求,并向其发放《告知书》(详见附件1)。发现康复机构有使用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宣称治疗作用的宣传标识,要立即责令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撤除并毁形;发现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康复活动中有非法诊疗行为的,一律按非法行医严厉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二、加强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严查“医托”诈骗活动
各区县近期在开展打击“医托”诈骗专项行动中,要将涉康复治疗的“医托”活动作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相关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三、开展康复知识宣讲,提高群众对康复知识的知晓度
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康复专家开展义诊宣传活动,宣讲医学康复与非医学康复、传统康复与非传统康复的相关知识,采取在医院LED电子显示频上滚动播放康复知识,在康复科室外张贴康复宣传海报等方式,不断提高康复知识的社会普及程度,避免群众盲目寻医问药、上当受骗。开展医院附近社区工作人员、康复机构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其遵法守法意识。
四、加强工作联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康复机构的管理涉及工商、民政、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残联等部门。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沟通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开展联合执法,对发现的问题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开展康复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及辖区康复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2),报送市卫生监督局(联系人:施宏伟;电话:68810186;传真:68806325;邮箱:[email protected])。市卫生监督局汇总后,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全市总体工作情况及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综合监督处江雪芹;电话:67703018,传真:67706772;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告知书
2.涉及特殊儿童康复活动的康复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附件1
告知书
为维护正常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康复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二、康复机构在机构名称、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
三、康复机构不得以推拿、按摩等名义宣传治疗疾病作用,误导消费者;
四、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等技术方法;
五、康复机构及其人员不得给服务对象开具药品处方。
对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行为,将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特此告知。
签收单位 (人):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涉及特殊儿童康复活动康复机构检查情况表
区县 填表单位(盖章):
项目
类别 | 出动人员(人次) | 出动车辆(台次) | 监督检查户数 | 查处 案件数 | 处理情况 | ||||||
清除 宣传 标识 (张、块) | 责令 停止执业活动 (户次) | 罚款 (户次) | 罚款 金额 (万元) | 没收 违法 所得 (户次) | 没收 金额 (万元) | 违法移送案件(件) | |||||
工商登记 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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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许可 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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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照的 康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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