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立足辖区森林面积达180万余公顷,横跨长江流域面积约860平方公里,是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的情势,在惩处环境资源类刑事犯罪的同时,以精准量刑为导向,为生态修复为抓手,以从业禁止为常态,建立健全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机制,为三峡库区的“青山绿水”保驾护航。
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蒋明(化名)在明知余某没有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的情况下仍然接受雇佣,为其将20.8505立方米木料运输至重庆变卖。2017年4月20日,该院以涉嫌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对蒋明提起公诉。因其犯罪数量刚刚达到定罪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同时,考虑到蒋明的职业系驾驶员,为了预防其再次非法运输木材,破坏生态资源,该院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驾蒋明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木材运输。
2017年5月15日,涪陵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蒋明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这是涪陵区首例适用禁止令的案例。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中,该院坚持以补代“罚”的司法理念,对认罪认罚的实行缓刑化考量。2014年12月以来,该院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类案件中约80%案件判处缓刑,这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也给犯罪行为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惩罚犯罪不是目的,预防犯罪和恢复、保护生态才是目的所在。”该院公诉科负责人表示,在案件办理中,以生态保护为导向并且积极探索建立生态司法修复工作机制,主动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要求其对受损的生态进行修复。截止目前,该院已经监督犯罪行为人放养鱼苗30余万尾,种植苗木5万余株,修复林地面积达800余亩。
“案结事了只是第一步,促进预防源头、创新治理是更高境界。”该院公诉科负责人表示。办案发现,虽然通过法律对破坏环境的嫌疑人进行了处罚,但判处的往往是罚金、缓刑。之后嫌疑人从事的仍是特定行业,再犯罪的可能性相对更大。在推行柔性执法的同时,也要穷尽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为此,该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在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根据犯罪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不同,判断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进而采取从业禁止、禁止令等非刑罚处罚方式进行预防。
针对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很多犯罪行为人均系特定行业从业者,如非法运输滥伐林木的驾驶员、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民、非法收购林木的加工厂老板等,这些特定职业者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对生态环境破坏性极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较之一般人更大。该院对符合条件的行为人,向法院明确建议适用从业禁止规定,以期取得预防效果。
对判处缓刑的犯罪行为人,为防止其再次破坏生态环境,该院根据其实施犯罪性质、手段、地点以及悔罪表现、个人习惯等因素,建议人民法院有针对性决定禁止其在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或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等。如在非法捕猎珍贵野生动物案件中,禁止犯罪行为人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野生动物保护区域,以此达到预防其再犯罪的目的。
2014年12月至2017年5月,共起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158件,推动建立5个区域面积达2500余亩的联动生态司法修复基地,在长江流域建立4个定点鱼苗放养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