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法院强化司法救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8.04.2016  21:32
  为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涪陵法院以利民、便民为切入点,不断探索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灵活适用救助措施,积极维护困难当事人合法权益。2015年涪陵法院对困难群众缓交诉讼费用案件190件,缓交诉讼费金额为111.556万元;免交诉讼费1件,免交诉讼费金额为0.115万元;减交诉讼费1件,减交诉讼费金额为4.8132万元。

  在实施司法救助之前,涪陵法院便利用各种法治宣传活动向困难群众免费发放《司法救助指南》等资料,为困难群众进行免费咨询指导,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救助的若干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等平台将诉讼费用缓、减、免的相关条件进行公示,周知困难群众,积极引导困难群众进行理性救助。

  为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涪陵法院在立案大厅设立专门的司法救助窗口,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对困难群众参加诉讼进行详细询问,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其有申请司法救助的权利,在立案阶段,凡符合缓、减、免诉讼费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缓、减、免。开通绿色通道,对费用减免不能一次办结的,实行先行缓交,及时启动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利益,不因诉讼费用未交而受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同时研究制定了《关于方便当事人预交诉讼费和退费的意见》,规定按简易程序受理的案件,可直接减半预收诉讼费,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农村当事人因退费带来的不便。还设立了人民法庭诉讼费退费备用金制度,当事人可直接到法庭办理退费手续,减轻了农村当事人因诉讼退费而带来的额外负担。

  据悉,涪陵法院还在执行阶段,实行先执后缴、未执不缴、合力救助。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的所有申请执行案件不再预收申请执行费,待执行结案后根据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从执行到位的财产中依法如数收取执行费,避免当事人在实现胜诉权益中扩大损失。对无法执行的案件,不收取申请执行人费用,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减轻了经济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则采取多渠道合力救助。 来源:涪陵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