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金得利却破坏农田 重庆一村民小组组长获刑3年
中新网重庆6月3日电 (记者 刘贤)挖地淘金,淘出砂金17859克,获利4975871元,重庆一村民小组组长赵某某想“通过挖沙淘金改善村民生活”,但重度破坏耕地。记者3日从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赵某某系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某村民小组组长。因该村民小组位于长江边,常遭受洪涝灾害,赵某某便想通过挖沙淘金改善村民生活。
为此,赵某某等人以搞大棚蔬菜为由,于2012年9月成立了“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村民筹集资金。
筹得资金后,赵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两套淘金设备,租用挖机、铲车以及运输车辆等挖沙工具开始在河道土地上挖沙淘金。
因河道土地含金量低,淘沙效益不高,赵某某等人便以合作社的名义在该社中坝岛上村民的承包地上进行挖沙淘金。
至2013年6月,共淘得砂金17859克,获利4975871元。
赵某某等人的挖沙淘金行为形成一个长约200米,宽约70至100米,平均深度超过10米的大坑,导致该村60余户村民的承包地遭到严重破坏,无法继续耕种。
后经有关部门测定,赵某某等人淘金涉及土地面积64余亩,其中41.71亩的基本农田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复垦费用共需516.58万元。
经群众举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挖沙淘金为目的,采用成立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村民筹集资金,非法占用村民的承包地,并致其中41.71亩耕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赵某某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一审判决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赵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对此案点评称,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土地、森林、矿藏、水、大气、珍稀动植物等宝贵自然资源常被不法分子破坏,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滥伐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占用农用地,投放危险物质,污染环境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应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和广泛宣传教育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