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

21.04.2015  17:51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下发了《关于继续深入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691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出台实施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在严格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新形势下,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重点行业产能利用率整体尚未达到合理水平,部分地区产能扩张冲动依然存在,淘汰国家工艺装备规格标准之上的产能缺乏依据,特别是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平衡好化解产能过剩与稳定工业增长、稳定财政税收、稳定就业岗位的关系难度加大。
              《通知》明确,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一是要继续坚定不移遏制新增产能。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认真抓好项目备案管理工作,把好产能“入口”,严控新增产能。二是多策并举推动过剩产能退出。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别性和惩罚性电价、水价及排污收费标准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专项资金,对主动压减产能、转型转产的企业予以支持。与环保、土地、质量、安全等部门一起,加强对企业行为的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新《环境保护法》和一批更高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始实施的倒逼作用,加快不达标产能的退出步伐。三是主动开拓国内市场需求。结合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实施,新型城镇化建设、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以及水利、铁路等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拓展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品市场需求,缓解供求矛盾。研究探索提高设计规范标准,鼓励在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中提高钢结构、高强钢筋、高标号水泥使用比例。四是积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抓住“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实施机遇,做好比较优势和供给需求分析,搭建合作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指导和服务。五是更好发挥融资信贷调节作用。切实做到“有保有控”,不搞“一刀切”。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参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重组等,推进产融结合。六是认真做好信息引导和风险防范。加强动态监测分析,掌握重点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及时准确发布产能、产量和需求等信息,引导企业行为。七是在化解工作中不断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把推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发展有市场需求的绿色、高性能、高端产品和精深加工产品。积极支持规划内重点项目以及环保搬迁、资源综合利用、节能改造等项目建设。鼓励企业培育比较优势,开展差异化经营,避免同质化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