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区出台进一步鼓励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进一步抓好微型企业发展这一民生大事,引导我区微型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提升微型企业发展质量,推动大众创新、万众创业,近日,渝中区出台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微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办法》(渝中府发[2015]57号)。该文件整合了区工商、科委、人社等部门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呈现以下三大特色和亮点。
一是扶持重点对象创业发展。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人员等“四类人群”创办的鼓励类行业微型企业。同时,对户口在渝中区的残疾人创办的微企,存活3年后,一次性补贴1万元,个体户转为微企并存活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微型企业在认定的岗位上招聘登记失业离校两年内的渝中区户籍高校贫困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给予6000元/人的一次性岗位补助。
二是鼓励优质潜力企业创新发展。对从事市、区级鼓励类行业,在渝中区落户存活两年以上,有潜力、前景快速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后续扶持资金鼓励。对微型企业自主研发成果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评审合格,可给予5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微型企业,每成功注册一件商标给予30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微型企业,按照《渝中区专利资助办法》的规定予以资助。
三是鼓励空间布局优化集聚发展。对社会单位或企业将闲置场地开办成微型企业孵化园,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率达80%以上的鼓励行业,评审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评审合格的孵化园,每月每平方米给予15元的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经营有特色、入驻微型企业50户以上就业人员在350人以上的微型企业创业街给予开办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进入孵化园的微型企业成功创业三年以上,并且上年区级财政税收贡献5万元以上的,给予每户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渝中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