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首次适用证人出庭保证书

19.08.2015  12:19
  “证人出庭作证需签署保证书,拒绝签署的将不得出庭作证,请认真阅读保证书内容……”承办法官正在向一起离婚纠纷中的证人廖某某释明证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规定。

  证人廖某某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签署证人出庭保证书。这是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渝中区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证言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定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拒绝作证、作伪证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妨害了案件审理,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还影响司法公正。为遏制上述情形,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所知事实,新民诉法新增了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渝中区人民法院为落实此项规定,完善和规范证人出庭如实作证,制作了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证书,责令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通过签署证人保证书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防范和震慑作伪证的行为,从而维护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保证司法正义。 来源:渝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