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首次适用证人出庭保证书
19.08.2015 12:19
本文来源: 法院
证人廖某某向法庭作出保证,并当庭签署证人出庭保证书。这是新民诉法解释出台后,渝中区人民法院首次在民事审判中适用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证人证言作为一类重要的法定证据,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中,拒绝作证、作伪证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妨害了案件审理,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还影响司法公正。为遏制上述情形,鼓励证人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所知事实,新民诉法新增了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
渝中区人民法院为落实此项规定,完善和规范证人出庭如实作证,制作了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保证书,责令每一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在出庭作证前签署保证书。通过签署证人保证书增强证人出庭作证的责任感,防范和震慑作伪证的行为,从而维护司法活动的严肃性,保证司法正义。 来源:渝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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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8.2015 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