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成功监督了首例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案,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60余万元。检察官还顺藤摸瓜,一鼓作气,促使与该案同一被告的另外4起案件的原告全部申请撤回起诉,为申请人避免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该虚假诉讼案是王某伟与重庆市渝北区大盛镇某煤矿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该煤矿系刘某等人共同出资兴建,后涂某宇取得该煤矿为期5年的承包经营权。
王某伟起诉称,在经营期间,涂某宇代表煤矿向其借款142万元用于煤矿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18万元。
2009年1月6日,王某伟起诉至渝北区法院,请求归还该笔借款。经法院审理,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文某涛承认王某伟的一切诉讼请求。渝北区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了民事调解书。但该煤矿不服该调解书,向渝北区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于2015年11月向渝北区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
渝北区检察院指派业务骨干,认真审查该案事实和证据后,认为该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遂层报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市检察院,请求上级机关派员指导,并制定了调查核实方案。
承办人经询问当事人、查询交易明细、核对企业台账等方式,发现原审生效调解书所依据的证据有重大失误,有悖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根据王某伟及涂某宇之子涂某武的陈述,该案借款本金为100万元,42万元系约定利息,生效调解书未查明案件真实借款金额,且在该案中文某涛并非煤矿合伙人,也未得到其他合伙人的特别授权,其代表某煤矿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并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据此,2016年12月22日,渝北区检察院向渝北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渝北区法院裁定再审。在再审过程中,王某伟申请撤回起诉。2017年5月19日,渝北区法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据介绍,2015年11月以来,渝北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检、市检察院关于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活动部署,共监督5起涉及该煤矿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案,涉案标的1200万元。目前,5起案件的原审原告均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回了起诉。